词条 | 大足县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办法 |
释义 | 重度精神病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得不到及时医治,极易做出杀人、放火、自伤、毁物等危险举动,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切实加强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治对象 个别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急需治疗而监护人无力实施医治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可以纳入集中救治范围。 二、救治期限及费用 (一)救治时间原则上在三个月以内,在此期间救治费用标准为1000元/人·月(含治疗费和生活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入院时间以县政府批准之日算起,批准之前送医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由所在地街镇乡负责其费用。 (二)对极个别确需延期继续治疗或同一病人一年内再次入院进行治疗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费用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街镇乡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县财政负担三分之一。 (三)对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80%,街镇乡负担20%。 (四)超出规定救治费用应由街镇乡财政负担的,如不按时支付给医院,由县财政局在当年下拔有关款项中扣出并扣减当年综合目标考核分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扣1分,5000元以上扣2分。 三、报批程序 由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向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信访办会同县卫生局调查核实,确需救助的,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介绍信,并缴清2000元/人押金,方可送万古精神病医院救治。 四、费用结算方式 县、乡财政各自负担的精神病患者救治费用,原则上每半年与医院结算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结清。 五、其他 (一)精神病人的入院和出院手续由其所在地街镇乡负责办理。 (二)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因内、外科病情加重需转入上级医院的,县人民医院作为转入医院,转院手续及费用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负责,没有监护人的由所在街镇乡负责。 (三)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死亡的,由其监护人负责组织火化和处理善后事宜,没有监护人的由所在街镇乡负责。 (四)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县信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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