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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足县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内),负责大足县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认定大足县知名商标。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大足县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一)申请大足县知名商标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注册商标。

(二)申请大足县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县内或市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品质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的近3年无质量事故发生。

4﹒商标所指是药品行业的,应取得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商标所指是餐饮、食品生产行业的,应取得县卫生监督部门和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名特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发展前景好的产品销售收入可适当放宽。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产品50万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20万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10万人民币以上,以及商标所有人税收记录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的。

3﹒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达到3万元以上。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县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标准,可以提出申请认定大足县知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大足县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销售区域、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六)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复审认定)大足县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申请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复审认定),应当填写“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附件一)或“大足县知名商标复审申请书”(附件二)及“申请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复审)各项指标统计表”(附件三),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四),并按顺序整理目录,装订成册后报所在地工商所审核。

(二)工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在15日内将纸质材料报送县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在审核中广泛征询相关行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提交知名商标认定办公室议定,并报县工商局分管领导审定。

(四)县工商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对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在媒体予以公告,并由大足县人民政府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大足县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大足县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持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规定,主动提出复审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

逾期3个月内不申请的或复审认定未通过的,不再享有大足县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名商标持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璜、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大足县知名商标”字样的特有标志;享有推荐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资格。

(二)对新认定大足县知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由县政府予以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复审认定的大足县知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由县政府予以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大足县知名商标的品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一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大足县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二)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或手段骗取大足县知名商标称号的。

(四)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基金(失业、养老、医保)、消费投诉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大足县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大足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大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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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