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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足府发〔2008〕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住房安置

第三条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不实行自建安置方式。

第四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货币安置对象。

第五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货币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二)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三)无法定婚姻关系、无法定收养、抚养、赡养手续以及迁入被征地生产社的空挂户;

(四)原已进行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第六条按政府征地公告要求,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在籍常住人口(含城镇居民)持合法有效证件(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第七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按住房货币安置对象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住房安置对象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照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期确定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住房货币安置款=30平方米/人×普通商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住房货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以选择普通商品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结算货币安置款。住房安置对象选择按普通商品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结算货币安置款的,不得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择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结算货币安置款的,可以按户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住房货币安置对象选择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户为单位购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标准部分的,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期公布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住房货币安置对象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因户型设计限制,每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标准在人均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期公布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期公布确定的普通商品房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第九条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城镇居民,持证人及持证人的配偶、子女在他处确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公示无异议且经安置方审核同意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结算货币安置款。

第十条严禁利用各种形式骗取住房货币安置款。对提供虚假证明等各种形式骗取住房货币安置款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确定住房安置方式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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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