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足府发〔2010〕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宽县城(含龙岗、棠香、龙水,下同)、全面放开其他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其他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只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的待遇)。 (三)本县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七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薄;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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