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快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县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长,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参照《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年、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分为两个类别进行评选奖励:大足县青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各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各不超过10人。 第五条县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荣获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初中学生,三年内在报考县内高中时可享受加20分的待遇。 第六条大足县青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全县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等战线的科技工作者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 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中学在校学生)。 第七条大足县青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突出贡献的不受职称限制)。 2﹒为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 3﹒技术创新成绩突出,在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成绩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以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获得显著社会效益。 5﹒获得县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者。 第八条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 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主办的其他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6﹒在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一等奖。 第九条县政府设立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表彰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突出,并有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奖者的学校。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不超过3所。县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奖金。 第十条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之中。 (二)在近3年内有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 (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活动。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系科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科协、县教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委、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卫生局、团县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选和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推荐,由各单位组织,自下而上,条块结合。 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五条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六条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的评选推荐,由学校所在镇街科协会同教育、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县直属中小学、职业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大足县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的评选,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和社会公示后,由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本届获奖学校名单。 第十八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和奖励经费从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候选人,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候选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可立即终止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大足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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