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内外需协调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和重庆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7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税[2009]30号),为规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补贴类产品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载货汽车;轻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直补农民”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六条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授权的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的人员。 第七条农民购买或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第八条农民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第九条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第十条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十一条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第三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农户数和农村汽车摩托车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预拨铺垫资金。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乡镇(街道)财政所的资金兑付进度等,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调拨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兑付后,每月1号到县财政局报账,同时上报上月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和纸质件。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及时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申报: (一)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兑付行开设存折; 7、提供汽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二)新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兑付行开设存折; 5、提供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照片,并加盖销售网点的公章。 (三)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开始到办法发文之前,购买了下乡产品的,按以上材料进行申报。 (四)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除上述材料外,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见填写说明(附件3)。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审核: (一)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确认为微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二)乡镇(街道)财政所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1、符合要求的,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 2、2009年6月底前已购买,要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3、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暂用纸质审核办法操作。 1、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按月将复印件和电子表格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季将上述资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锁定(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2、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保存好《申报表》,在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及时将《申报表》相关信息补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补贴资金兑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购买人储蓄存折(卡)账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购买人。要建立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付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要积极配合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个销售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部门不得在本办法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对已申请、发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新车购买补贴进行逐车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购车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报废汽车和新购汽车摩托车品牌型号、购买数量、应补贴金额及实际发放情况等,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取补贴资金的资格失效,不再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汽车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关于汽车报废要求,致使不能完成汽车报废手续;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四)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五)新购买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的(仅指超过规定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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