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产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业机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 农户、产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其评估方式如下: (一)组建评估小组,抵押人申请抵押贷款,与抵押权人达成意向性协议后,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及时从县相关农业部门或本单位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中确定5人组建专家评估小组,协助评估专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 专家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应推选一名组长,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二)评估基本方法,专家评估小组通过查阅文献、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对于果树林木,根据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温室大棚等附着物,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专家评估小组每名评估成员独立评估作价,共形成5个评估数据。去掉大于或小于中数50%的数据,但去掉数据的个数不超过2个。以剩下的数据作为有效数据,计算简单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附着物价值; (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 (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农户、产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六条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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