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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名牌产品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奖励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加快培育发展名牌产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重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分别由国家标准委、市质监局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三条 大足县人民政府对获名牌产品的业主给予奖励。

对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业主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业主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重庆市知名产品”的业主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同一业主多个产品获得同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一次;获多个不同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获得低级别名牌产品称号后,在以后年度又获得高级别称号的,补足差额进行奖励。

第四条 大足县人民政府对获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业主给予奖励。

对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业主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业主在获得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后,再获得国家级称号的,补足差额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业主须在获得荣誉称号后的次年3月前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奖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在每年5月份前兑现奖励。

第七条 获奖业主要珍惜荣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对名牌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宣传,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同时积极宣传我县“质量兴县”、“名牌”和“标准”战略。

对在“名牌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由业主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 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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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0: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