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建设领域中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照《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立项或者规划环节的程序依法实施。 下列项目不纳入试点范围: (一)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的配套管线除外)、电网、矿山、铁道等工程; (二)抢险救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建筑工程; (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 第三条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审批(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是用地环节行政审批的主办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用地环节中负责依法审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以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按规定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建设领域用地环节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为: (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统称建设用地审批)为20个工作日,合并进行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并联审批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单独实施,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一)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申报资料和图纸或者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审查的; (三)审批事项需转报市级以上机关批准的; (四)主办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才可能作出“同意”的审批意见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县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依法属县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县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 第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1。 第八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拟定宗地出让初步方案并抄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在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宗地出让初步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及其附图,包括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及其附图,将宗地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市和我县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组织对外公告。宗地出让方案一经公告,其规划指标不得更改,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接受更改公告规划条件的申请; (四)意向用地者按公告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土地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并缴纳保证金;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依法确定土地中标(竞得)人; (六)中标(竞得)人按照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认通知书》的要求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规定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中标(竞得)人不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认通知书》的要求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竞得权利。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2。 第九条凡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外,方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 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划拨供地的,由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依法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土地,签订交地备忘录。 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3。 第十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经审查确无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或压覆矿产资源规模在小型(含小型)以下的仅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4。 第十一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经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整体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除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用地后,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并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有批准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审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5。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国土房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国土房管部门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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