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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石刻景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县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加速实施旅游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推进大足石刻景区项目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大足石刻景区建设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成立大足石刻景区建设办公室的通知》(足委发〔2007〕14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足石刻景区建设资金(简称景区建设资金)是指政府投入专门用于大足石刻景区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各级财政投入景区建设的专项拨款、景区土地出让收入、景区建设实现的城市配套费和税金。

第三条县财政局、大足石刻景区建设办公室(简称景区建设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景区建设资金收支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景区建设资金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景区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景区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四条景区建设办公室应内设专门机构,对景区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并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会计由县财政局委派。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景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土地租赁收入(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其他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景区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由县财政将景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金库,并进行专账核算。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准文件,按照统一的非税收入编码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到指定的银行缴款。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景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景区建设办公室用于景区建设。景区建设办公室在土地出让前按规定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款,在土地交易成功后,由景区建设办公室将预先缴纳的定金或保证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非税系统,未成交者缴纳的保证金或定金则由景区建设办公室退还。

第六条景区建设实现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景区实现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照现行规定,纳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批准建筑面积,按照统一的非税收入编码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景区实现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安排景区建设办公室用于景区建设。

第七条景区建设中所实现的税收收入,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实,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安排给景区建设办公室用于景区建设。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景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景区内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景区建设办公室日常管理费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从景区建设资金中直接支付给享受对象。

第十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有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从景区建设资金中直接支付给建设方。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土地出让业务费实际发生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从景区建设资金中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方。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含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景区内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从景区建设资金中直接支付给建设方。

第十三条景区建设办公室日常管理费支出。包括景区建设办公室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业务接待费、各种会议费、宣传费、办公费、旅差费、临聘人员工资以及中介费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日常管理费的实际发生数,按照规定程序在景区建设资金中支付列报。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包括兑现优惠政策、土地征用工作经费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根据实际发生数,按照规定程序在景区建设资金中支付列报。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景区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景区建设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年度景区建设任务及工作计划编制景区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编制年度景区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开发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支出纳入项目预算管理,由景区建设办公室将上述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报经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纳入项目支出预算。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由景区建设办公室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纳入项目支出预算,其余支出由景区建设办公室按规定在编制年初预算时,纳入基本支出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景区建设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景区建设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纳入财政报表体系管理。景区中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完工)后,应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完工)决算,同时,应按照《大足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报县审计机关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景区建设办公室与财政部门要建立景区建设资金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欠缴景区实现的财政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景区建设资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管理系统,应将景区建设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调用景区建设资金收入,更不得越权擅自减、免、缓缴景区建设资金收入。

第十九条景区建设办公室要加强景区建设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景区建设资金收入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要建立收入台账,定期核对应收、已收、未收和上缴财政的有关数据,确保景区建设资金不流失。同时,要强化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项目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征用土地农民补偿的及时足额兑现。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景区建设资金收支管理力度,加强收入监管,严格支出审核,强化对景区建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景区建设资金,确保景区建设的正常资金需要。

第二十一条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要密切配合景区建设办公室做好景区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县建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业主单位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票据进行审批施工许可,对未交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施工许可,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县国土房管局在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凭开具给土地受让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景区土地出让收入缴款清单”,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景区建设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调用景区建设资金收入,越权擅自减、免、缓缴景区建设资金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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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3: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