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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释义

竹府办〔2010〕6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一)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二)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农业部和四川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三)突发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四川省、达州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四)突发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

3.县畜牧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请示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由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指挥机构。

大竹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县畜牧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党委、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县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药监局、水务局、经委、卫生局、商务局、工商局、林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技术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向县政府提供真实的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无害化处理及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发改委: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转报及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药监局: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县公安局:参与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屠宰厂(点)的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湖泊、水库、湿地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局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交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进站和道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消毒;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县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制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三)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理专家组。

县畜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五)应急处置机构

1.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疫情预警、预报及疫情报告,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紧急免疫技术指导等工作。

3.应急预备队:主要负责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疫情监测网络,县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

(二)预警。县畜牧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县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动物卫生、预防控制机构;

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④相关科研院(所)校;

⑤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所)校科研人员。

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师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立即报县畜牧局和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畜牧局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局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县政府、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市畜牧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应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渡船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Ι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畜牧局。

(二)奖励。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五)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畜牧部门要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通讯保障、加(值)班补助等所需经费,财政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大竹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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