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同市新荣区发展和改革局 |
释义 | 一、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的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整体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进行动态监控指导和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三、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及扶助贫困乡镇经济和开发计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并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贯彻落实实施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战略和产业政策,提出全区经济、社会调控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经济、社会调控体系,研究提出应用财政、信贷、物价、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和其它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五、提出有关协调财政、物价、信贷政策的建议,对全社会包括财政预算内外、信贷等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社会资金导向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筹措政策建议。编制区级建设资金的来源计划,对全区建设资金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加强以资金为重点的经济调节。编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提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国企区级建设投资转资本金审批工作;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搞好信贷资金与建设资金的衔接。 六、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综合平衡和调度掌握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区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内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市内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全区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对区经济贸易局管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发布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负责组织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八、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审批、编制和上报利用外资、引进项目计划,组织重大外资引进活动,引导外资投向。 九、研究提出全区内、外贸发展战略和重要商品宏观调控政策,做好全区供求总量平衡。负责编制全区内、外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引导和调控市场。负责全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产供销协调工作。做好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编制全区信息网络总体规划。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变化、掌握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规律,不定期发布有预测性和指导性的机关信息和企业发展指南。研究拟定全区计划体制以及投融资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二、编制全区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并组织实施。 十三、编制全区经济动员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按照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总体工作安排,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五、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研究和提出全区价格改革计划和政策建议。 十六、管理国家、省列名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规定省授权的商品和经营性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对粮食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负责清理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价格和公益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 十七、认真落实国家、省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 十八、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监审,认真落实国家、省确定的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十九、组织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参与对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推行全区明码标价。 二十、建立全区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一、负责全区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二十二、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整、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等级差价率。负责餐饮业的等级评定和年审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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