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大政办发[2010]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执法依据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和《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大政发[2009]66号文件印发)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进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要重新审定和公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范围。既包括本次机构改革中合并、分立、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等发生变化的部门及执法机构,也包括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立改废,执法依据、执法类别、执法内容等发生改变的部门及执法机构。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的范围。包括本轮机构改革合并、分立和职能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部门,以及部门所属授权、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性质、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范围等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的方法步骤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的方法步骤。各地区、各部门要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68号)的相关要求,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完善执法流程、确定执法责任、完善保障制度的具体方法步骤,对原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调整。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调整后的责任制文本,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报本部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发布实施,并上网公示,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时间安排:5月17日—23日为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6月18日为调整完善阶段;6月21日—7月2日为审核验收阶段;7月5日—16日上网公示。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报、审查、认定及公告的方法步骤。需要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媒体上公告。 此项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动态调整同步进行,6月下旬开始申报,7月中旬结束。 上述时间安排均为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时限要求。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迟于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政府机构改革的区市县政府待机构改革完成后,由有关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适时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工作。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法制办专题报告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及执法主体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集中力量,按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力量,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完善执法流程、确定执法责任、健全保障制度、审核验收、上网公示等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搞好培训,履行职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整完善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分别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和本岗位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注意完善相关工作记录,并于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写出专题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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