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粮油、水果、蔬菜、花卉、畜牧等产品。 第四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名牌农产品的审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正式的注册商标并有明确标识的包装; (三)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并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 (四)经济效益显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五)产品质量达到市或市以上同类产品领先水平,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满意。 第六条 生产单位申报认定大连市名牌农产品,应填报申报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以上授权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暂未进行标准备案的传统农产品,要有可执行的操作规则) (三)与第五条规定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其中,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地域证明。 第七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每年五月底前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式四份,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交专家组进行认定核实,提出本年度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年度获得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暂定每年一次。 第八条 产品被认定为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上加印“大连名牌农产品”标识。 第九条 被认定为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优先认定其为大连市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 第十条 认定后的大连市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按产品的分类分别为三年、四年、五年。有效期满后,要重新办理申请,未重新办理的,不得沿用原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后质量仍达不到认可标准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扩大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范围的; (四)转让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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