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依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以建筑结构、装修、设备及使用功能等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使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其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为准,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据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砖木结构的成套住宅及相称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一百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住面积和附属面积。居住面积含居室内温室、拉格、壁柜的面积。 附属面积包括:厨房、厕所、卫生间、过道、走廊、门厅、厅间及居室外拉格、壁柜、仓库等。 第七条 居住租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自然间分间评定;附属租金按本户正规居室租金最低单价计租,附加租金按《住宅租金附加条件表》中规定的附加分数计租;超标租金按《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规定计租。 第八条 附属面积伙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 水泵房、锅炉房、水箱间、电梯间、楼梯、变电亭等公共设施用房及五户(含五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其它附属面积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因素分数)。 实收租金=居住租金(各居室租金之和)+附属租金+附加租金+超标租金。 其中居室租金=每间居室单位租金×每间居室面积。 附属租金=居室最低单位租金×计租附属面积。 附加租金=附加单位租金×附加面积。 超标租金=超标单位租金×超标面积。 计租面积单位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单位租金保留到“厘”。 实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定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一条 租金分数的“分值”按人民币计算,“分值”金额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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