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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释义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1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有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我市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确保台风灾害袭击我市时,能及时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台风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台风防御的各项体系。

2 区域概况

2.1自然条件

大连市地处辽东半岛最南端,位于东经120°58′至123°31′、北纬38°43′至40°10′之间,东濒黄海,西临渤海,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北依东北平原,大陆海岸线长1906公里。全市总面积12574平方公里。区内山地丘陵多。大连市位于北半球的暖温带地区,具有海洋性特点的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550-950毫米。大连地区常见的自然灾害主要为旱灾、水灾和台风,尤以台风造成的危害最甚, 具有连续性、重复性和时有交错发生的特点。1981年7月28日,受8号台风影响,我市老帽山一带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整个降雨54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684.3毫米,最大1小时为138.4毫米,造成山洪和滑坡3557处,哈大铁路中断,死亡上千人,受伤5258人。1985年8月19日,9号台风在大连地区登陆,平均风力9至10级,阵风12级,伴有暴雨和特大暴雨,最大雨量360毫米,造成75人死亡、796人重伤。

2.2社会经济情况

辖3个县级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1个县(长海县)和5个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另外还有6个对外开放先导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高新园区、花园口经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2009年末大连市户籍人口584.8万人,非农业人口357.8万人。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截至2010年,我市共有大中小型水库263座,集水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53条,现有海防林长1345公里。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市防指由市长、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大连军分区副司令员、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二师师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为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供销合作社、市气象局、大连电业局、武警大连支队、大连海事局、大连保监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市水文水资源局、金州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普湾新区管委会、甘井子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普兰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共38个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防指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台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台工作。

城市防台工作由市城市防台防汛指挥部负责;海上渔业防台工作由市海上渔业防台防汛指挥部负责;海上交通和货运船舶防台工作由大连海事局负责;市港口口岸局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港口的防台工作。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台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台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台防汛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台防汛的新闻报导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台防汛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完成台风毁坏水利工程的修复;实施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调度,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管理。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抢险工作,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排险,确保居民用气安全及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台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台防汛保安工作,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防台防汛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台防汛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台防汛物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防汛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下达防台救灾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危房险房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市政道路的修复、清理,倒伏树木清理,户外大型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监管以及本局职责内其他抢险工作和本系统内城市防台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占用市政设施影响城市防台防汛的违章行为,拆除影响城市防台防汛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确保明沟暗渠、下水管线等设施完好,确保排涝泄洪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公路工程的防台防汛安全工作,及时修复水毁公路和桥梁;协调做好防台防汛人员、物资及设备的道路运输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监督、指导港口防御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水路运输保障。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业防台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的组织供应;负责收集农业受台风影响的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防台防汛抢险救灾船只的储备工作,负责全面抓好各区市县、先导区海上渔业防台和防风暴潮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本系统防台防汛保安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台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卫生局: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台风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防台防汛安全生产工作,在台风期间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防台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台风期间各旅游景点游客安全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台风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安全防台工作的监督检查。

大连军分区:依据上级有关指示,负责指挥协调驻连部队和民兵参与防台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群众。

辽宁陆军预备役高炮二师:负责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群众。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防台防汛工作;按计划负责防台防汛物资储备;按计划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农业生产需要。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

大连电业局:负责防台抢险救灾用电安全,及时调度解决防台防汛的电力需要和抢修风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后电力供应。

武警大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大连保监局:负责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并督促其做好灾后保户的理赔工作。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防台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为防台防汛工作提供应急保障。

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预报。

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负责本系统的防台防汛保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防台工作。

3.3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防办为市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防台准备工作;负责防台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台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科学技术;组织、指导防台抢险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台风期间气象形势和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台情、汛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

城市防台办事机构设在市城建局,负责市内四区防台工作;渔业防台办事机构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上渔业防台工作;港口防台办事机构设在市港口口岸局;海上运输、工程船舶的防台办事机构设在大连海事局。

上述防台办事机构工作上归市防指指导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报告市防指和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发布;国家海洋局大连监测站负责台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及相关部门报告。

4.2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山洪泥石流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4.2.1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 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Ⅳ级(蓝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Ⅲ级(黄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Ⅱ级(橙色)预警: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Ⅰ级(红色)预警: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预警及发布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水务局负责汛情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城建局负责城区防台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渔业防台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港口口岸局负责全市港口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大连海事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防台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等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指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按有关程序向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

4.3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问题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防台风检查

市防指每年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水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教育、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区内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防台风巡查

水务部门应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监督落实防台风巡查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企业加强港口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海事部门要加强航道和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旅游部门要加强各旅游景点的巡查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4 预警员落实

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行政村以及有关单位要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高级到低级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Ⅳ级蓝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Ⅳ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Ⅲ级黄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Ⅲ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Ⅱ级橙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Ⅱ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局突发灾害预警级别为Ⅰ级红色台风预警时,可发布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可跳级发布,即不发布Ⅳ级应急响应时,也可直接发布Ⅲ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进入Ⅳ级响应状态,由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密切监视监测天气情况、台风风暴潮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及时将台风风暴潮信息报告市防指,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及通过短信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由市防指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岗到位,启动各行业应急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抢险准备状态。

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进入Ⅲ级响应状态,由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并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定期播报预警信息及防范措施。市防指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各抢险队伍集结待命,进入应急状态,物资储备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驻连部队、武警大连支队、预备役二师集结待命。大连海事局做好港口码头船舶疏散避风。海洋渔业部门组织渔船回港避风和海上作业人员、受风暴潮影响的生产生活人员安全撤离。旅游部门关闭所有A级景区点,指导、监督检查其他旅游景区防台工作。建筑工地停工,停止各类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提醒市民减少外出,户外远离广告牌匾,高层住户关好门窗等。城建部门重点检查和落实高空设施、建筑工地、简易工棚、危险房屋、低洼易涝地带等防范工作。国土房屋部门做好泥石流监测预警,随时启动预案。水务部门根据降雨、蓄水实时变化,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闸、塘坝的科学调度。教育部门视情况做出是否停课的决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部门做好应急保障。交通部门做好水陆、道路运输的安全防范,并准备随时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关闭水上航线,调整陆地营运班次。民航部门根据天气情况适当调整进出港航班,必要时停止运行。医疗卫生部门落实好救护力量和设备。民政部门落实好避难场所并准备好救灾物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进入指挥岗位,启用海事卫星电话,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根据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和抢险,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台防汛工作,并将防台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台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指、国家防总,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议。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天气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台风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防台、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防汛,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通报。驻连部队、武警大连支队、预备役二师进入战斗准备,各类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抢险物资进入调运准备。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台防汛工作。区市县、先导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救护工作。相关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和抗旱救灾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发表讲话,部署防台工作。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风情、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防台工程调度,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省防指、国家防总。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风情灾情信息,报道风情及抗灾抢险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各大院校停课,除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以外,其他单位均视情况停产停工。市防指为灾区紧急调拨防台抢险物质,铁路、交通、海事、港口口岸、民航部门为防台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县、先导区,由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台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防台工程,根据预案进一步落实和排查需转移的群众,组织强化重点部位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区市县、先导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抗灾救灾工作。

5.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台风消息、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气象局负责,相关的新闻报道必须由市气象局进行审核。防台风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和发布,相关的新闻报道由市防指确定后发布。灾情信息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因洪涝台灾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办核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应急结束

当台风险情基本消除、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部门应建立稳定可靠的全市应急通信系统,组建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通信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和排除故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专业抢险队伍。抢险队要登名造册、备案存档,平时要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台抢险人员、防台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防汛指挥部停电等紧急情况及抢险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和报告,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防病治病和进行技术指导。

6.6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6.7物资保障

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防台物资储备,做好抢险器材、救生设备以及水库、堤防工程防汛石料、编织袋、土工布等防汛物资的储备,满足工程抢险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市防指也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6.9技术保障

气象、水务、水文部门加快和完善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宣传、培训与演习

6.10.1宣传

(1)风情、灾情及防台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10.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10.3演习

各区市县先导区、各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防台抢险救灾演习。各专业抢险队伍要经常进行防台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7 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报市防指和民政部门,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物资,依法对灾民给予救助救济,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7.2抢险物资补充

灾害发生后, 各级防办要及时统计已安排使用、消耗的抢险物资,并做出须补充抢险物资的计划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及时拨款并按照计划进行防台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7.3损毁工程修复

灾害发生后,电信、供水、电力、水务、交通、农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立即组织技术力量、筹措资金对水毁工程、设施进行突击抢修,争取最短时间内修复完成。

7.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动员社会各界援助灾区,使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水毁工程、设施的重建一般以原计划修复为主,并根据财力情况详尽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于重要项目,可由相关部门做出修复意见,必要时可咨询专家组,再由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确定项目重建标准。

7.5 保险与补偿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障和人身意外保险的,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在防台防洪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7.6 调查与总结

灾后,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台风及其所带来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防台防洪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评估报告由市防指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定义、说明

8.1.1 热带气旋:是指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8.1.2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根据2006年5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 m/s—24.4 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 m/s—32.6 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 m/s—41.4 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 m/s—50.9 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 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统称为台风。

8.1.3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大风、暴雨、风暴潮3个方面。

8.1.4风暴潮:是指由气压、大风等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由市防办负责。市防办对每次发生的台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适时修订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防办备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市防办备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灾害过后,市政府要对防灾工作进行总结。对在防灾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负责任或拒绝参与救援、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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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