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现有会员单位26个,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 1个,人身险保险公司8个,保险中介公司7个。 协会的性质是商业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在协调行业与政府、客户与公司关系;严肃信用自律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投保人利益;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信息交流;组织业内从业人员培训考试以及宣传保险业等方面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是大连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大连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机构设置协会秘书处各部门的职责: 综 合 部 负责秘书处内部管理、财务、人力资源和后勤保障工作,协调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各种行政关系等综合性业务。 寿 险 部 负责寿险公司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调研和协调,执行行业有关管理要求,接待、处理投诉,负责保险营销员的考务活动,协调有关考务活动的各方面关系,及其它各项业务活动。 产 险 部 负责财产保险公司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调研和协调,执行行业有关管理要求,接待、处理投诉,及其它各项业务活动。 中 介 部 负责中介机构会员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调研和协调,大连保险信息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兼业代理机构审批咨询业务,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相关工作及保险行业相关咨询业务的开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siation of Dalian 缩写DIA),是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大连市商业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并接受大连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大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其工作核心是服务。 第七条 自律职责要求作好如下业务: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根据大连保险市场需求,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供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3.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逐步实现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和授权下,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维权职责要求作好如下业务: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大连市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协调职责要求作好如下业务: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第十条 交流职责要求作好如下业务: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宣传职责要求作好如下业务: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在连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发给会员有关章程及证件等。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等;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责成专职常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报告;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事宜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大连市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实际职务。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并报监管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国家和理事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做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须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半年度的决算报表和本年度预算报表,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监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本地保险行业的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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