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是达州市市级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结成的保险业内的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于2004年3月30日四川保监局批复成立筹备组,发起结成自律组织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永安财险9家市级公司。 2004年4月16日经四川保监局批复同意成立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协会章程和理事会人选,接受中国保监会四川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于2004年10月9日经达州市民政局核准成立并予以注册登记。2004年11月26日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自此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正式挂牌。协会下设理事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人身险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目前,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已历经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截止2011年6月,协会共有会员单位21家,其中:财产险会员单位5家,人身险会员单位15家,保险中介公司1家。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DazhouInsnrance Association 缩写DZIA)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达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由达州市各市级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达州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诚信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达州保险业持续、健康、效益、发展; (三)为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创新保险行业服务方式,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会员、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达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四川保监局的委托,接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暂设在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72号(中共达州市委党校第11幢1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三)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加强自律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依据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制度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提请四川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为自律和业务规范,经会员单位签字后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开展自律检查;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四川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四川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四川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四川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四川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技能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四川保监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主要接纳单位会员。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达州市市级保险机构均应加入本会。辖内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达州市内经四川保监局批准,并在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四川保监局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和配合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调查和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单位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单位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每单位可推荐会员代表3名,其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1名,另外2名原则上从总经理室其它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推荐产生。会员代表不在其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室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含1/3)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达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七)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八)执行四川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九)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各会员单位理事人选由各单位推荐,每个会员单位只能推荐理事人选1名,任职资格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为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协会理事不在其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根据四川保监局《四川保险业行业协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结合达州市行业实际,本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会员单位专业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理事会、人身险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或专业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全体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视为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应执行。 第三节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为适应保险业务专业性特点,突出专业化管理,促进专业领域发展,本会设立财产险专业委员会、人身险险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解决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各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协调配合共同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为便于开展专业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由理事兼任,副主任可由会员单位总经理室成员兼任;委员原则上应为会员代表或会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 (三)制定专业自律规范和自律管理制度; (四)制定专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开展专业活动; (五)解决专业突出问题,化解专业矛盾。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工作需要,按会员单位专业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专委会、人身险专委会。专业委员会议由各专业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参加,主任主持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各专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成员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视为会员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应执行。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4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四川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符合四川保监局《四川保险业行业协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年轻化的相关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可由四川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兼任协会外其他职务、担任协会外其他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新选任秘书长年龄条件为在任期内不得超过60周岁。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放宽至选任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可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人选须报经四川保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会长、副会长要热爱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达州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且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五)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四)组织草拟协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聘用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因以上原因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职位可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另行选举产生;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补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五节秘书处 第四十条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新选任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任期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向社会招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所在达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秘书处在符合建立基层党组织条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支部。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度会费、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会费收取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具体收取办法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另行研究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单位服务。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应经会长同意并经理事会审批后开支。 第四十五条本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四川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保监局、达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四川保监局和达州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达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达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保监局和达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23日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达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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