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存天理、灭人欲 |
释义 | 这是宋代著名儒者程颢、程颐提出的道德修养目标。理解为保存心中的天理,消灭人的欲望。 近义:明天理、灭人欲。 由来长期以来,“存天理、灭人欲”一直被当作朱熹的发明而流传。事实上,这一概念在《礼记·乐记》中已经出现,其中说道:“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这里所谓“灭天理而穷人欲者”就是指泯灭天理而为所欲为者。二程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这里所谓“灭私欲则天理明”,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后来,朱熹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 字义天理朱熹认为:“天有春夏秋冬,地有金木水火,人有仁义礼智,皆以四者相为用也。”“理者有条理,仁义礼智皆有之。”“大而天地万物,小而起居食息,皆太极阴阳之理也。”“至于一草一木昆虫之微,亦各各有理。”“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者也,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天下万物当然之则便是理。” “世间之物,无不有理,皆须格过。”“天下之理,终而复始,所以恒而不穷。恒,非一定之谓也,一定则不能恒矣。惟随时变异,乃常道也。天地常久之道,天下常久之理。非知道者孰能识之?”“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 “天理”在朱熹的哲学思想中包含道理、规律、秩序、准则、规定性,“天理”既是天之大理,又是物之小理,还是人之道理。天理是自然之理,是万物之常理,是事物本来的规律,是社会之秩序,是人的道理、情理。“天地之心,天地之理。理是道理……心固是主宰底意,然所谓主宰者,即是理也,不是心外别有个理,理外别有个心……窃谓天地无心,仁便是天地之心。”“仁者,天下之公,善之本也。仁者,天下之正理,失正理则无序而不和。” 可见朱熹希望留存的是人的仁爱之心。 灭人欲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朱熹也中说:“鱼与熊掌皆美味,而熊掌尤美也。” 鱼,我所欲是合道理的人欲,熊掌,我所欲也是合道理的人欲,舍鱼而取熊掌者还是合道理的人欲,这些都属于天理。“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所欲不必沉溺,只有所向便是欲。” 合理的饮食欲望是天理,过分的要求美味就是朱熹要灭的“人欲”。“天理”与 “人欲”是相对的,正常的合理的“人欲”就是“天理”,过分的多于的甚至是罪恶的“人欲”就是朱熹要灭的“人欲”。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有人性,人性就是仁爱之心,但人也是动物,所以人也有动物性,就是说人有时候也有兽性。这兽性就是邪恶之心。这也是朱熹要灭的“人欲”。 存天理,灭人欲。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 荀子认为:“人之初性本恶。” 朱熹认为:“人生气禀,理有善恶。” 朱熹说的“存天理” 存的是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的善,是人性中善的部分。朱熹说的“灭人欲”要灭的荀子说人之初性本恶的恶,是人性中恶的部分。 二程认为,气聚合为人,天理就形成了人的本性。由于气质之性阻碍了天理的正常发挥,以致出现了恶,这就是人欲。与人欲相对,天理是纯粹的善。他们认为,人的行为,不是遵照天理,就是随顺了人欲,没有第三种情况。天理与人欲是绝对对立的,放纵人欲,就必然掩盖天理;要保存天理,就必须去掉人欲。他们要求,一个儒者,应该彻底地去掉人欲,使心中全是天理,达到圣人的水平。这就是所谓存天理、灭人欲。 思想由此可见,“存天理,灭人欲”属于心性修炼。 “天理”是公,是大善,是人的仁爱之心。“人欲” 是私,是小恶,是人的自私之情。“存天理”就是存善,追寻天理,循道而行。“灭人欲”就是去恶,克己省身,修身养性。 简单的说,“存天理”就是向善,“灭人欲” 就是去恶。通俗的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政风和民风的和谐与美好。 综上,“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容全盘否定。 至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朱熹的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 朱熹说:“天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仔细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便知其为人欲。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无不各有个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虽在静处坐,亦须验个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来,要“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只有通过明理,才能灭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讲“明天理、灭人欲”。 二“存理灭欲”是复归于人的本心的必要环节朱熹《大学章句》认为,人的本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这就是复归于人的本心,即所谓“明明德”。朱熹还说:“‘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极尽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学者必须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则无不明矣。”可见,在朱熹那里,“存理灭欲”是属于自我修养、复归于人的本心的道德范畴,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遵从。朱熹曾在奏札中指出:“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因此,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就是要通过明辨天理人欲之异,复归于人的本心。三“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 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见,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 朱熹“存天理、灭人欲”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所谓“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就有可能把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而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当然,这并不是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所希望看到的。 朱熹朱熹(1130.9.15~1200.4.23) 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晦翁、考亭先生、云谷老人、沧洲病叟、逆翁. 汉族,南宋江南东路徽州府婺源县(今江西省婺源)人。19岁进士及第,曾任荆湖南路安抚使,仕至宝文阁待制。为政期间,申敕令,惩奸吏,治绩显赫。南宋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诗人、闽学派的代表人物,世称朱子,是孔子、孟子以来最杰出的弘扬儒学的大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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