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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慈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
释义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慈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

一、入学。

(一)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属小学新入学的适龄儿童,届时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登记入学。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在“户籍所在地小学”栏盖上学校公章,并经户籍所在地教办、市教育局审核,加盖相应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各小学不应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 年满6周岁而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教办办理相应手续。

(三) 年满6周岁的儿童未去户籍所在地的划定小学登记入学,而选择其他小学(含民办学校)就读的,招收的小学应在8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小学或教办寄送学籍证明(民办学校采用市教育局统一格式的录取名单作学籍证明,寄送时间应在8月10日前),户籍所在地小学应凭学籍证明提供该生《登记卡》。

(四) 年满6周岁的外来民工子弟要求在我市入学,原则上在暂住地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可由其监护人持暂住证到当地的民工子弟学校登记入学。如当地无民工子弟学校,或虽有民工子弟学校,但要求就读公办小学的,可由其监护人持暂住证到当地相应小学联系,有关小学愿意接收的,可登记入学,也可由其监护人持暂住证到当地镇(街道)教办登记,由当地教办统一安排适当的小学入学。

(五) 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划定的初中,取得初中学籍。

(六) 小学毕业生的《登记卡》在中小学交换时,先由毕业小学所在地教办统一管理,后凭初中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学籍证明,提供给就读初中。

(七)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时,自动放弃本学区初中而选择了其他初中(含民办初中)就读的,招收的初中应在8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初中或教办寄送学籍证明(民办学校可采用市教育局统一格式的录取名单作学籍证明,寄送时间应在8月10日前),同时抄送小学毕业学校所在地教办。

(八) 不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其监护人应持小学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的素质报告单和户籍证明,在7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教办登记,由教办安排在当地服务区初中就读。如选择去异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的,与户籍所在地小学毕业生同样对待(参照本《意见》入学第(六)、(七)条处理)。

(九) 小学毕业生去市外借读的,其监护人应持就读初中的学籍证明向小学毕业所在地教办办理交接手续。

(十)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特殊情况超过班额的应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或由市教育局(包括镇教办)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一) 市内异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名单,各教办要在7月8日前在网上作一次名单交流,8月25日前一周内在网上进行一次升学去向的交流,并在9月15日前对小学毕业生去向再进行书面交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十二) 小学一年级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新生《登记卡》,原则上由相应民办学校向学生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教办集体办理;初中一年级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新生《登记卡》,原则上由相应民办学校向学生小学毕业学校所在地镇(街道)教办集体办理。有关教办应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二、转学。

(一) 办理转学手续程序

学生因户籍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的,应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办理的一般程序为:

1、学生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校同意转学时,发给转学证书。

2、学生监护人持原校转学证书和户籍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时,发给接收学校盖章后的转学回执。

3、学生监护人把转学回执返还学校,原校提供给《登记卡》和有关学籍档案。

4、学生监护人把《登记卡》和有关学籍档案送达接收学校。

5、本《意见》另有规定应报当地教办、市教育局审批的,须经批准后才可转学。

6、转出、转入学校向当地教办备案。

(二) 因择校而自动放弃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后又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不再将其视作本学区学生。

(三) 原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现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应由其监护人自行联系就读学校,对自行联系学校有困难的,由当地镇(街道)教办安排就读学校。对小学一年级在本学区(学校)就读,中途因故转往其他学校,或初中段在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监护人要求转回本学区的,原则上应予以满足。

(四)毕业班学生或镇(街道)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小学段报所在教办批准,初中段报所在教办审核、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以转学。学生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五) 凡读满初二学年的学生转学的,除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出具证明的,确因其监护人当年从市外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转学者外,一律不享受高中段招生分配生待遇。

(六) 市属小学、市属初中及民办学校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有关学校同时将转学情况抄送给当地镇(街道)教办。

(七) 外来民工子弟原则上在其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如要转入我市,凭该生的转学证书和其家长在我市内的暂住证,由家长自行联系我市的相应初中,如有关初中同意接收的,方可转入,并列入年报。如已知其父母是短期来慈居住的,也可不列入年报。

(八)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监护人从外地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外。

三、休学、复学。

(一)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3个月以上)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局面申请,出具县(市)及以上医疗单位或其他有效证明,在病假满3个月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二)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确有正当理由须休学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所在教办审核,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三)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市)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样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四、借读

在保证划定区域内适龄常住户口儿童入学的前提下,凡学额未满的小学、初中,允许招收非学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学、借读。同时每班起始年级一般应留1-2名余额,以保证正常转学者转入。

五、退学

(一) 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退学。这类学生办理退学时,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 已超过接受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满九年义务教育者(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其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离校,经学校审查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退学。

六、毕业、结业

(一)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由市教育局验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务役、出国的学历依据。

(二) 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经考核操作评定、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均合格者,予以毕业,并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三) 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经考核操作评定不合格或经过补考必修科目仍有3门不及格或体育不合格或社会实践未通过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并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各初中学校每届结业学生,原则上控制在3%以内。

七、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及相应的回执,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学籍变动学生名单在每学期第2周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中未制定的《评价》、《升级、跳级、留级》、《奖励和处分》等条款,除补充“一个学生在小学阶段、初中阶段留级至多只能各1次”外,按《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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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