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创建人居最佳环境,使建设园林式居住小区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为指导,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改善人居环境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相结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活动,建设绿色家园,促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将我市建成西部人居环境最佳城市。 二、开展范围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管委会)和四个郊区行政区范围内,规划用地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均可申报园林式居住小区。 三、评选条件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推荐、评选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住小区方可参与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 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 2、居住小区对照《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评选程序园林式居住小区每半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份和五月份以前,命名时间为每年的年底或年初。 1、由各级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抄报所在行政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2、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居住小区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市园林局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选材料1、居住小区关于创建园林式住宅小区工作的报告; 2、所在行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居住小区关于小区概况、基础设施及环境状况等情况的说明; 4、居住小区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绿化建设情况的说明。 六、考核办法市园林局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居住区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包括听取业主代表对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的意见。 七、命名表彰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居住小区,由市园林局命名为“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对已命名为“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人居环境最佳城市的核心工作。评选园林式居住小区,提升人居环境改善质量,建设美好舒适的绿色家园,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民心工程,符合潮流,顺应民意。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城区、郊区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小区活动,认真组织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业主满意,住户高兴。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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