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船舶油料管理制度 |
释义 | 4.程序(4.1总则 4.2船舶油料储备量的规定 4.3燃油、润滑油耗存量的测量和计算 4.4油料耗存量的申报 4.5油料的加装 4.6船存润滑油的管理 4.7液压油管理的特殊要求 4.8润滑油定期化验规则) 1.目的对船舶的机械设备的油料的管理实施控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范围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油料的管理。 3.职责3.1技术部是船舶油料管理的主管部门。 3.2.船舶负责油料管理的执行。 3.3物资库是油料管理的相关部门。 4.程序4.1总则4.1.1技术部建立各船燃料消耗定额,包括主机、发电柴油机和锅炉。 4.1.2技术部审定各船燃油、润滑油使用表,推广燃料油的使用和各种节油措施。 4.1.3技术部审查船舶燃油、润滑油消耗报告,登船测量核查燃油实存数量,核发节油奖金。 4.1.4技术部负责油料采购的计划和审批工作。 4.1.5物资库负责油料的采购供应。 4.1.6技术部负责做好润滑油的处理工作 A督促船舶定期取油样化验; B建立各船化验单档案,及时分析各船润滑油使用情况; C对润滑油更换牌号和报废,应严格审查批准,并提出处理办法。 4.1.4燃、润滑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船舶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4.1.5燃、润系统的物料及备件管理参照《船用备件管理办法》执行。 4.2船舶油料储备量的规定4.2.1消耗量由轮机长根据设备功率和船舶运行时间来估算。 4.2.2备用油量由轮机长根据季节、航程和航程的风浪规律来考虑和确定备用油量,一般为主机全速运转3~5昼夜所需的消耗量。 4.2.3残油量是指油舱油柜内的存油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无法取用的部分,也称“死油”。 4.2.4换油一次需要量是指系统中的滑油一次全部换新的需要量。 4.2.5燃油最低储备量是主机、发电柴油机、锅炉的燃油消耗量、备用油量和残油量之和。 4.2.6机油最低储备量 港作船舶 主机、发电柴油机机油的消耗量、残油量之和。 沿海船舶 主机、发电柴油机机油的消耗量、备用油量(换油一次需要量)和残油量之和。 4.2.6其它润滑油及液压油的最低储备量必须满足设备消耗所需,其储备油量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4.3燃油、润滑油耗存量的测量和计算4.3.1值班轮机员负责燃油、润滑油耗存量的测量和计算。 4.3.2主机、发电柴油机燃油的消耗量应每日测量和计算。 4.3.3发电柴油机润滑油,其它润滑油和液压油的消耗量应每月测量和计算一次。 4.3.4主机、发电柴油机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的储存量应每月测量和计算一次。 4.3.5使用量油尺测量计算时,应注意船舶纵、横倾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修正。 4.4油料耗存量的申报4.4.1轮机长应根据各值班轮机员测量和计算的结果,以每月25日为统计日期,填写《燃油、润滑油情形报告》,并于当月27日前报技术部。 4.4.2报告表中的油料消耗量,应与轮机日志的记载一致,并与实际数基本相符。如果实际存量多于轮机日志中数值的3%,或少于该数值时,轮机日志的记载数据应予以修正。 4.5油料的加装4.5.1润滑油领取 ①轮机长根据各种油料的储量拟订油料需求计划,报技术部。 ②油料需求计划,包括油品种类、牌号、数量、加装地点等(见表)。 ③技术部根据船舶油料需求计划,协同物资库及时供应船舶。 4.5.2油料加装前的准备 ①值班轮机员负责检查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活瓣,并在透气管口下方放置盛油器皿和备妥一定数量的木屑、棉纱,以备必要时用以揩抹。 ②轮机员亲自或指派专人,测量受油柜的存油量。 ③轮机员应再次确认油品的种类、数量正确。 ④用陆地油库或车辆加装时,要监督和检查软管接装是否紧密牢固,以防渗漏。 ⑤加注新油前,必须核实油品的种类、牌号是否正确。不同厂家的润滑油、液压油不得混用。 ⑥新油品加注时应认真检查容器和用具的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油品。 4.5.3加装过程 4.5.3.1装油时,应增派值班人员,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装油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4.5.3.2检查管系中各阀门开关是否正常,检查完毕后,即可加装油品。 4.5.3.3开始加装后数分钟,应随时测量受油舱柜,检查透气管的透气情况,倾听装油管的声音,以证实油已正确装入指定舱柜。 4.5.3.4当受油舱油位已达本柜高度的3/4时,应减低加装速度。受油舱柜的油位高度应控制在离顶板至少15cm。 4.5.3.5用油桶加油时,应尽可能将油桶抽空。 4.5.4加装后的验收 ①加油结束后,值班轮机员应测量和计算受油量,并作好记录。 ②核实加油数量后,值班轮机员认真填写油品加装报告,报技术部。 ③装油后,值班轮机员应正确采取油样,密封后送技术部。 4.6船存润滑油的管理4.6.1不同机械和不同润滑部位的滑油也不同,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润滑油表使用润滑油。 4.6.2不同的润滑油,其添加剂各不相同,要避免两种润滑油混合使用,以防引起化学反映而产生沉淀,或两种不同性质的胶体混合后发生凝聚现象。必须混合使用时,以书面形式报技术部,只有技术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6.3由于现用润滑油含有添加剂,因此不准进行水洗,以免某些添加剂溶于水而流失或与水发生作用导致不良后果,影响油品质量。 4.6.4保持曲柄箱或循环油柜的最佳。油位过高会发生流泄、液击和风浪中溢油;油位过低会加速润滑油变质。 4.6.5有条件的船舶,在适宜时应经常分离滑油,将泥渣、机械杂质和水分及时排出。 4.6.6船舶应按公司批准的润滑油牌号、规格来使用和添加,保证设备得到正确润滑。 4.6.7润滑油的更换执行按质换油,根据化验结果和说明书的要求而定。化验结果正常时,换油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一般不超过保养说明书规定换油周期的2.5倍。 4.6.8润滑油变质报废时,必须报告技术部批准。 4.7液压油管理的特殊要求4.7.1新油品加注的同时,应把油管和元件中的空气放尽。 4.7.2液压系统检修时,一定要保持检修工作场所的清洁,在拆卸油管时,事先将油管的连接部位清洁干净。分解后在油管的开口部位用干净的塑料制品或石蜡纸将油管包扎好,避免杂物混入。禁止使用棉纱或包布包扎、塞堵油管。 4.7.3液压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包括配有良好密封性能的油箱盖(人孔门),油箱的通风孔应配有精度适合的过滤器,防止灰尘污染系统。 4.8润滑油定期化验规则4.8.1主机润滑油由大管轮负责按规定定期取样化验;发电柴油机润滑油由二管轮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经轮机长批准更换或送样化验;其它机械应经常检查润滑油的质量,酌情更换;液压系统用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油的质量送样化验。 4.8.2主机润滑油一般按下列周期取样化验(以先达到者为准): 全回转拖轮每一个月或300小时常规拖轮\\每两个月或300小时\\其它辅助船舶每个季度或300小时 4.8.3封存船舶,在启封前10天采取关键设备的油样进行化验。 4.8.4新设备、刚经过大修的设备,轮机长及值班轮机员应对油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取样化验。 4.8.5进行一、二级保养、小修、坞修等计划修理的船舶,在进厂前10天增加主机、Z型舵桨齿轮箱及离合器的油样进行化验,以便发现问题,能在修船期间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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