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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水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赤水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赤水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赤水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整林业生产关系,挖掘林业发展潜力,明晰林地林木产权,落实生产经营责任,保护产权主体利益,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生态改善、林区稳定,早日实现“生态立市、旅游兴市、竹业强市”战略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生态立市、旅游兴市、竹业强市”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以深化林改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整和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宽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

从2008年1月起,大约用两年时间,通过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和以放活经营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在集体林区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初步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和“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

主要是全市集体林地及其森林、林木,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重点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其中抵押权尚未解除、权属争议尚未解决好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林区和谐稳定和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改林、依法治林。

(三)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凡林业“三定”时已经明确落实到户的责任山,以及过后陆续实施的“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完善楠竹山林有偿承包经营、“四荒”拍卖造林和其他有偿转让等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只要符合当时法律和政策规定、操作程序相对规范的,都应当保持稳定,予以维持。不准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更不准搞“清原耕、继祖业”。

(四)坚持权益平等、民主决策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的确定,以及涉及林改相关重大事项,由该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平等商议、民主决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组织决定”之名或少数人意见取代多数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做到政策公开、办法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保证每户农户的权力平等、利益平等;公正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公正地处理林权林界纠纷,公正地处理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六)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原则。要根据各地、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森林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群众对林业的依赖程度,由群众因地制宜地选择分山、分股、分利等不同形式的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

(七)坚持实行区别类型、区别实施的原则。要针对自留山与责任山、承包到户的山林与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人工林与天然林、商品林与公益林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稳定与改革的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引导群众选择不同的改革形式,指导群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既落实好经营管理责任,又充分调动群众林改积极性。

五、改革的内容和方式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其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通过确权,建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山林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以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有自留山但无林权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原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该农户一直在经营,又无争议的,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3)几户农户的自留山在同一个林班内,四至不清但无争议的,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

(4)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但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长达多年未管理经营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将其自留山分给其他农户。

(5)在自留山(责任山)上开荒耕作但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由权属人在两年内造林绿化,造林后发(换)林权证。拒不造林绿化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

(6)“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的规定处理。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2、完善责任山

(1)“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承包人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70年(具体由村民会议决定)。承包期内管理经营权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2)责任山原承包户死亡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有继承人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由该继承人承包;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给该继承人。

(3)责任山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转包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协议没有明确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既未转让转包给他人又没有经营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

(4)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由新的受让农户与原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如新的受让农户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承包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与新的受让农户的关系为流转关系。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律按流转关系处理。

(5)退耕还林地已发林权证的,此次应依法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已列入国家计划、未发林权证的,应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未列入国家计划、农户申请林权登记的,可以登记核发林权证,但都必须同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回统一经营,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稳定“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

(1)集体、个人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上投资投劳造林,或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投劳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则上按“谁造、谁有、谁受益”的政策执行,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进行协商,补充和完善合同(合同期限从林改之日起不少于30年),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收益不低于70%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山主。

(2)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对农户或联户承包集体林地造林,合同期已到但未采伐林木获取效益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续包或经清算后续包、转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换林权证。

(3)群众合作造林,原则上以“三定”时的台帐为准。台帐没有登记且当事各方拿不出直接证据的,由当事各方按合作造林处理办法进行协商,实行比例分成。对权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地组织调处解决。

(4)行政村(组)并村(组)后,原有的村(生产大队)、组(生产队)、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即原村(生产大队)、组(生产队)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由原来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并组而进行打乱重新划拨。

4、落实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山林的经营主体。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户的山林,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地处理。可落实到户经营,可实行权利到户、统一经营,也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到主体。

(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继续实行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摊或折股量化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即“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户、集体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山林收益的70%以上按股权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用于管护开支和扩大再生产。

(2)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山林面积较大,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村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3)“三定”以后、林改以前已经承包给个人管护的集体山林,合同期未满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合同期满的,可进行延包或重新发包。集体所得收益除管护费外应按“均利”的方式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划为国家或地方重点公益林的集体山林,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承包到户(或联户)进行管护,签订承包管护合同,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禁止对公益林实行商品性采伐。对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公益林,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护措施。

5、大户承包

(1)为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将集体山林、农户承包山林中相对零星分散、偏远掉散、不便管理的部分依法向懂经营、有实力的承包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流转,实行集约化经营。

(2)对“三定”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林业大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山林,只要操作程序符合当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维持不变,直至合同期满。林地、林木的相关权属按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确定,合同规定不清楚的,由双方协商完善后再按协商的意见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及其村民不得因害“红眼病”而借改革之机以所谓多数人的意见随意推翻承包合同。

(3)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相关权利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当时签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对承包人以上权利有限制的,以当时的合同规定为准,或者由双方协商补充完善。

(4)林改前,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集体林地、林木相关权利已经流转给第三方的,不管是否经过林权登记机关登记,该承包人与原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此次林改确权时,其林地使用权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林权应确定给该承包人,受让的第三方可依据流转合同(协议)申请相关林权的变更登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公益林,应明晰权属,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规范收费

1、市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对涉林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和监督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规范收费项目审批和收费行为。

2、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按照《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于发展林业。

(三)放活经营

依法放活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1、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林产品及其产权交易市场。重点培育木(竹)、原料林交易市场和木(竹)林副产品加工市场,以及森林旅游、特色林产品交易市场。放宽各类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特别重视竹浆原料和楠竹加工利用需求,探索统一供应竹原材料的经营管理机制。

2、努力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探索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拓展林业投资渠道。开展林权证抵押、林地储备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解决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处置权落实问题。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林业专业协会,实现由市场调节和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促进森林资源的资本化。

3、打破垄断,放活商品木、竹经营。从2008年起,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依法销售木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严禁垄断经营和区域封锁,严禁压级压价。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木竹产业协会,放活木竹经营。

4、改革木材采伐管理制度。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经营方案为依据,制定与造林、抚育、更新、管护实绩、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率挂钩的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四)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审查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以及以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明确流转资源状况、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时间、违约责任等。流转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集体组织发包时规定的期限。

3、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在明晰集体林权的基础上,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逐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林木、林地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4、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承包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5、坚决防止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现象。

六、工作步骤

(一)主体改革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1月至2月)

(1)成立机构(1月15日以前)。市、乡两级分别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乡镇长、主任及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及专门工作组,从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抽人办公;市组建驻乡工作队、乡组建驻村工作组,负责对所驻乡、村林改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促检查;村级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林改工作的开展。

(2)部署动员(1月20日以前)。市、乡两级分别召开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林改工作。同时,以市林改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致林农朋友的公开信》。

(3)开展培训(1月25日以前)。市、乡两级分别举办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班。

(4)建章立制(1月底以前)。市、乡、村三级分别制定林改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联系挂帮制度、工作调度制度、阶段性考核和检查验收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5)清理税费(1月底以前)。市林业、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清理涉林税费项目,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予以保留的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并报省、遵义市林改办备案。

(6)调查摸底(2月底以前)。具体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①分别以乡、村、组为单位全面开展摸底调查,至少掌握七个方面的基本情况:一是森林资源状况;二是林地、林木权属现状;三是权属边界纠纷情况;四是林地流转情况;五是林业税费情况;六是林农经济收入情况;七是造林大户情况等。

②组织群众上山踏界,准确掌握各村、各组、各农户的山林权属、大概面积、树种、四至界等具体情况,征求和了解群众意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摸底情况要张榜公示七天以上(第一榜)。

(7)授权委托。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返乡的机会,完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为正式实施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8)制定方案(1月上旬)。编制完成全市林改工作实施方案。1月中旬,各乡镇、街道编制完成乡级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改办备案。2月底以前,编制完成村、组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改办备案。村、组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表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时,要实行“四签两不准”制度,即送达会议通知时要由村民签收、村民参加会议时要签到、村民要在所投的表决票上签名、方案通过后要由村民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村、组实施方案通过后要张榜公示七天以上(第二榜)。

2、实施阶段(2008年3月至9月)

(1)勘查定界(4月底以前)。根据村、组林改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组织林权权利人、相邻权利人、勾图技术员、填表员等到实地指认确定四至界线,并使用1:1万地形图现场勾绘外业勘界宗地图,求算出面积并造册,张榜公示七天以上(第三榜)。

(2)签订合同(5月20日以前)。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或单位、农户与农户、单位与单位之间需要签订、完善合同的(除自留山),应当签订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农户自留山不需签订承包合同,但是转让、转租的应由农户与受让方完善相关合同。

(3)申请登记(6月底以前)。由农户以户(联户)为单位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连同合同书等相关证明一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林业局审查。市林业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事项进行林权登记,并在发证前进行公示(第四榜),公示时间三十天以上。本次林权登记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全部作为初始登记。

(4)确权发证(9月底以前)。市林业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无争议、符合确权条件的权利事项进行最终确认,报请市人民政府核(换)发林权证书。

(5)资料建档(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林改工作有关文件、表格、图纸、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3、总结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

(1)10月10日以前,乡镇、街道完成对村级的检查验收。

(2)10月底以前,市完成对乡镇、街道的检查验收。

(3)11月上旬,市向遵义市报送主体改革工作总结,申请并通过上级验收。

(二)配套改革工作步骤

1、2008年,做好林业机构、林业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涉林税费情况调查、清理。

2、2009年1月至2月,制定林业税费管理体制改革、林业事业机构改革、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和林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3、2009年3月至9月,基本完成四项配套改革任务,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4、2009年10月,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

5、2009年11月,申请并通过上级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林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着眼大局,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敢打硬仗的作风,扎实有力的措施,按照“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落实,推动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健康发展,圆满完成林改工作任务。

(二)宣传发动,舆论先行。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标语、公开信、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动干部群众,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对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林改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街道、村、组,落实到干部头上。实行调度督查制度,原则上每10天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乡镇林改工作汇报。对林改工作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街道,实行告诫制度,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市对各乡镇、街道林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综合考核。

(四)严肃纪律,依法操作。林改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绝不允许另搞一套。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实施方案要符合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林权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要公开透明,登记颁证必须要求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肃纪律,决不允许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个人在改革中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有序推进,不走过场,确保质量。

(五)调处纠纷,维护稳定。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对此,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务必作好充分思想准备,对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积极疏导,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防止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群体性事件。对趁改革之机或借改革之名故意制造事端、引发乱砍滥伐或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打击。要重视林权纠纷调处。严格按照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以市调处为主、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以乡镇调处为主、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为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以村组调处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驻乡工作队、驻村工作组以及所在村组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村民等参与纠纷调处的积极作用。各类纠纷调处率要达到98%以上,对确实难以调处的,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因纠纷影响林改工作进程。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安排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加强督导,保证质量。市领导小组及派驻各乡镇、街道的工作队,要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林改工作程序,做到精心指挥、细心操作。要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时间限定的前提下,做到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通过改革,做到95%以上的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承包合同完善,发证及时准确,林权档案健全。

(七)保障资金,改善条件。市、乡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林改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得借改革之名非法向农民和村组摊派各种费用、加重农民和基层组织负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八)及时发证,完善档案。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认真做好发(换)林权证工作是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市林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原已明晰权属的林权应予以确认;对在此次改革中明晰的林木或林地,要及时予以确权登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林权证发(换)证率要达到100%,并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群众无异议。林改档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档案工作贯穿到整个林改的始终,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九)加大考核,严格奖惩。将林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对林改工作成绩突出、效果良好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得力,给全市工作造成被动,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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