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释义 | (2006 年2 月18 日 赤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原则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区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超过 30 名的代表团,可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和报告印发会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梳理归类交大会秘书处,并按《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全市和市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和市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指标(草案)、全市和市级预算收支表(草案)及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和市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及时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全市和市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和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出席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 ,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消,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和市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一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调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决定和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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