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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释义

(1998 年 5 月 14 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 年 6 月 27 日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议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请假外,不得缺席。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市内的各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及各街道办事处人大联络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遵义市、赤水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命议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同时听取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初审意见的汇报,然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的单位负责人和联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 在交付表决前 , 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 经主任会议同意 ,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 , 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成立特定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前十日将报告文本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直属单位)、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应在会议前七日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有关机关(部门)办理。办理机关(部门)应在两个月内,重大问题不超过三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 质 询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

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质询案,由常委会办公室用质询通知书将质询的内容、答复的时间等事项通知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常委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准备发言提纲,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任免原则上采取逐人表决方式,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进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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