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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释义

(2007年12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按照《预算法》、《监督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有关问题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有关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汇编市级总预算草案。市级预算草案应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市级预算由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级一般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列至款级科目,重大的列至项级科目;经济建设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重大项目编制。

市级预算草案应在每年的元月份前编制完毕。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也可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30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四)部门预算表;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情况;

(七)经济建设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表;

(八)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九)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收到市级预算草案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对市级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速度是否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安排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完成预算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及决议情况;

(二)完成预算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结构、进度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四)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动用当年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不超过当年预算收入5%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调整预算前项目支出超当年年初预算支出20万元以上的;部门预算调增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一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投入实施的重大项目和上级批准委托实施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应将项目资金来源、总量、安排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采购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后30日内将实施项目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按计划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预备费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方向,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材料,并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6-9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限期纠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应于当年第四季度中提出。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经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

(一)预计预算收入减少的;

(二)预计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超过当年预算收入5%的;

(三)实现支出预算总额预计超过预算总额5%以上的;

(四)基本建设、支援农业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社会保障经费,行政管理费(除人员经费外)等项支出的实现额预计超过预算10%以上的;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

(一)是否属于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决算草案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预算收入超收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情况;

(九)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上年度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本年度 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6-9月期间审查批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包括决算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所作的说明,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本级政府的债务情况等。

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供决算草案、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提交有关材料,通报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市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级决算草案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查明原因,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交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决算草案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并将批复的决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决算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工委。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该部门的财政拨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虚列收入、虚列支出的;

(四)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挪用预算资金的;

(五)按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六)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水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和2005年8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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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