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法 |
释义 | (2006年8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工作,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市内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强烈要求市人大代表旁听监督的案件; (三)当事人向市人大常委会申请要求依法监督,经主任会议同意市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 (五)经上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后,上级法院依法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市人大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有组织地进行旁听监督。 (二)依法回避原则。市人大代表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不包办代替原则。市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不得组织或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 (四)只听不议原则。市人大代表在旁听庭审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 (五)裁判生效后建议原则。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干预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活动,可在裁判生效后提出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联络工作。每次组织参加旁听的代表应当在3人以上。 (二)经主任会议确定同意当事人申请市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组织旁听的其他案件,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在案件开庭前通知市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的3天前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联系。 第五条 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应出示代表证,主动表明身份。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组成旁听代表小组,推选一名旁听代表小组召集人,负责收集汇总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负责向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转达市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第六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市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裁判文书(副本)一份送旁听代表小组召集人收阅,并注明当事人是否上诉。旁听代表小组召集人收到裁判文书(副本)后,应当在7日以内将结果及时转达参加本案旁听的其他市人大代表并征求意见。旁听代表小组认为有重大异议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副本)后15日以内,书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实施个案监督暂行办法》处理;如有建议意见,可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七条 有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时,市人民法院应设置市人大代表旁听席,为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市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无固定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有义务协助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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