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
释义 | (2009年7月30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赤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赤水市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批准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0名。 赤水市人大常委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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