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督办办法 |
释义 | (2009年7月30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跟踪督办工作,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跟踪督办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落实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由“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跟踪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跟踪督办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不包办、 集体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跟踪督办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公文形式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或者研究处理。有关工委室应在交办一个月后进行跟踪督办,了解进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跟踪督办机构: (一)跟踪督办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进行; (二)综合性的跟踪督办事项和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委室的,由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督办,相关工委参与; (三)单一性的跟踪督办事项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由常委会对口工委督办。 第六条 跟踪督办的方式包括: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情况汇报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综合运用其他法定监督形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交办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制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落实其他监督事项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开展跟踪督办工作前,除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外,应拟出工作方案,经常委会主任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的情况,特别是跟踪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由常委会办公室发文通报。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或追究责任: (一)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二)拒不接受督办的; (三)拒不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的; (四)拒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由主任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案;对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经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认为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失当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复议意见,陈述理由,常委会应认真复审,作出决定,给予回复。但在常委会没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应予执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跟踪督办事项,要逐项进行跟踪督办,确保监督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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