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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程时亮
释义

简介

程时亮,男,1959年 生于大冶,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黄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曾任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7.46万元,上缴国库;将涉案的龟山铜铁矿的3%股份予以追缴。


曾获荣誉

2007年湖北省省先进公安分局局长荣誉

犯罪事实

2010年9月27日,时任黄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程时亮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新县第一看守所。

2009年2月份,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依法对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以严华生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后法院对以严华生为首的涉黑犯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重犯严华生被判死缓,何汉华被判死刑。

该案在公诉之前,由黄石港公安分局负责查办,程时亮当时正好任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

在查处震惊黄石的严华生涉黑案时,程时亮瞄上了严华生非法个人所得鄂州汀祖一铜矿3%的股份,后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他人转让股权,最后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96万余元;又以参股名义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15万元……

贪污

2008年5月,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在查办严华生涉黑案件时查明,2006年,严华生通过聚众赌博,非法获得辛勍所持有的鄂州市汀祖镇龟山铜铁矿(以120万元购买)3%的股份。

黄石港公安分局专案组认定该3%股份系严华生违法所得,决定依法予以追缴。为将股权变现,要求该矿大股东曹某出资收购。2008年6月17日,办案人员安排严华生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王汉兴(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股东,严华生的3%股权登记在其名下)全权处理3%股份,并明确变现款作为赃款全部交由市公安机关收缴。

后办案人员找到曹某,要求其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收购该3%股份,曹没有同意。后办案人员多次找曹购买该股份一事,曹没有答应。

曹某后找到潘某(时任铁山区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另案处理),请其帮忙找时任黄石港公安分局局长程时亮,解释自己不愿意收购该股份的想法。潘某告知了程时亮,二人在谈及此事时认为该铜矿股份有很大的升值空间,便起意由他们按原始股30万元低价收购。二人后合谋,对外仍以曹某名义收购该3%股份,实则由其二人各出资15万元收购。

程时亮授意潘某找曹某协商此事,曹某表示同意。程时亮再利用严华生案件侦查期限临近,借故找案件直接负责人商议此事,故意以曹某不愿收购,并以能追多少是多少,及如果案件起诉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无法追缴为由,决定由黄石港公安分局以30万元的原始股价格予以处理。

得逞后,程、潘按事先约定各出15万元由潘某交给曹某。同年11月7日,曹某安排人将该30万元股权转让金作为退赃款交给了黄石港公安分局。同时,曹某与王汉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该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后潘某又以其妻王某名义与曹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至此,应由黄石港公安分局依法追缴扣押的3%的股权,被程时亮和潘某非法占有。2009年春节前,曹某在该矿未分红的情况下,个人出资20万元分2次付给潘某,潘某后分给程时亮10万元。

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矿股份当时的每股价值为人民币42.2915万元,3%的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745元。

2010年9月26日,黄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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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4: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