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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释义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2001〕131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都市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成委发〔2001〕3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成办发〔2001〕133号),设置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全市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论证、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

(四)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交市政府办理的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五)承办市政府规章的发布和立法解释工作。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市政府行政规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法规性文件汇编,负责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团体编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

(九)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市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依法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办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受市长委托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十)承办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市新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审查和法律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建设等有关工作。负责成都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十二)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三)研究政府法制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宏观调控、改革开放等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指导。

(十四)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6个,即:综合秘书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法规三处(2005年1月更名为法制研究处)、行政执法监督处、行政复议与仲裁工作处,编制27人(行政编制23人,事业编制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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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