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
释义 |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于2011年2月28日由成都市教育局印发。《基本要求》分总则、园舍及设施设备、教职工基本条件及配备、安全保障、办园经费及保障、招生及编班、保教及管理7个部分。 基本信息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机制,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我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要求》是我市城区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是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其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要求》,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请在执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成都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下同)幼儿园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城区幼儿园办园水平,大力发展公益性幼儿园,满足广大城区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我市城区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是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进行审核,未达到本要求的幼儿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达到相应要求。新规划、建设幼儿园,仍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三)其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要求,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园舍及设施设备(一)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以及影响采光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创设美化、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的活动环境。 (三)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年 龄 3-4岁 4-5岁 5-6岁 3-6岁 寄宿制 20人 25人 30人 25人 全日制 25人 30人 35人 30人 (四)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全日制幼儿园以3-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各年龄段班额如下: (五)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园舍建筑、户外场地及绿化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 3个班 600 6 180 180 6个班 1000 5 360 360 9个班 1380 5 540 540 2、幼儿园活动室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15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六)园舍建筑 幼儿园园舍应包含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午睡室、卫生间、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条件可根据幼儿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等)、会议兼接待室、保健及观察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 3、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炊事员更衣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烹饪间)、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开水间等。 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寄宿制幼儿园的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 (七)设施设备 教学、生活、活动、卫生基本设施和设备齐全,并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 1、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幼儿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安装遮光窗帘。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提供玩水、玩沙、种植、饲养等所需设施。 2、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设备。 3、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冰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保健室应配备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体重计、灯光视力箱、听诊器、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常用医疗器械、注射器、体温计、血压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暖水袋、氧气袋、外用药等。 三、教职工基本条件及配备(一)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园长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3-5个班设1人; 6—9个班设2人;9个班以上或寄宿制幼儿园设3人。 (三)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适当增加。 (四)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全日制3—6个班的幼儿园配1人,7—12个班的配2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适当增加。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五)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经过保育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全日制每班配1人,3岁以下及寄宿制每班配2人。 (六)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七)幼儿园须按规定配备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八)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安全保障(一)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园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城管、街办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二)幼儿园应配足配齐安保、消防、防疫等各类设施设备,且放置合理,定期维护,确保有效。 (三)幼儿园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等工作。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有校车的幼儿园,应按照《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四)幼儿园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向教职员工进行各类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将幼儿的安全教育纳入一日生活,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 五、办园经费及保障(一)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加强师资培训、教研科研等业务活动。 (二)幼儿园应按要求规范收费。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成本核算原则,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须向社会公示。 (三)幼儿的膳食经费按成本收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六、招生及编班(一)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招补。 幼儿在入园之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三)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原则上每班不得超额5人。 七、保教及管理(一)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幼儿园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三)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思想端正,有正确的办园宗旨,规范办园,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四)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会议的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六)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体差异,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实验和活动。 (七)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幼儿健康检查、定期卫生消毒、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病儿隔离、药物管理等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和营养膳食工作。幼儿和教职工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分开。 (八)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各种教育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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