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
释义 |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实施规划许可必须注重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不予受理 关于许可前提 关于技术规范 关于前置审批 关于正副本 关于收费。 关于许可形式。) 简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对各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以及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的行为。 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建国后,我国社会经济的治理采用直接控制下达计划的方法,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当时,我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方法及技术标准都全面学习苏联,也因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从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城市规划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这可以说是规划许可制度的雏型。 《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规划许可制度做出规定。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会议上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这对后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以后,城市规划立法被正式摆上议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许可做出了规定。因而,可以说《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国规划许可制度建立和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实践证实,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构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部号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在总结《城市规划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规定了“一书两证”的规划许可制度,确立了规划治理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该法颁布实行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建设部还先后制定了若干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许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登记许可等做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规划许可制度体系。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使各类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而对其进行的组织、控制、引导、协调等行政治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具体地说,这一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人防、防洪、市政管线、铁路线路和站场、地下铁路、道路、公路的枢纽和站场、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路、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等工程和其它构筑物、城市雕塑、街头广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改造等。 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共有部位的批准、对改变地形地貌的批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批准,这些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应属于行政许可。此类许可从总体上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不宜再作细化、予以单独分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2、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治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3、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设立的规划治理机构均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4、县规划部门对设区的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该县管辖的区域不具备规划许可权 5、有关治理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城市道路的挖掘及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需分别由工商、市容、规划、市政、公安等多个主管部门批准。鉴于这些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因而,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试点。 实施规划许可必须注重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不予受理规划部门对下列申请可以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①未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基础资料的;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未纠正的;③未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的。 关于许可前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没有编制具体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具体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做出规划许可必须以编制城市规划,凡是具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前提。当前,有些地方具体规划覆盖率低,有的至今未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规划编制前是不能对建设项目做出许可的,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于技术规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建筑物相邻产生的日照、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但现实中,这些行为往往是经过规划等职能部门许可的。国家依法颁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各类技术规范,对建筑的日照标准、建筑间距、防火间距等均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有关相邻关系规定的具体化,是判定相邻权是否受到侵犯的直接标准和依据。因而,规划许可的做出必须以此为依据。应当指出的是,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要求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当然是规划治理的重要依据。凡违反强制性条文做出的规划许可都是违法的。 关于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划许可的前置审批规定是必须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对规划许可的前置审批规定也是必须执行的。实践中,有关前置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播电影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地震监测治理条例》等。 关于正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是规划部门为强化建设工程批后管理采取的一项措施。实践证实,它对于约束被许可人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是卓有成效的。 正副本制度对于强化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是十分有效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尽管该做法似有偏离“便民”“效率”原则之嫌,但通过地方立法对其做出规定还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 关于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去涉及规划许可的行政性收费主要有规划保证金、规划治理费等。这些收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目前涉及的收费主要有两个:一是技术服务类收费。在办理“一书两证”过程中,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和服务经营机构出具的地形图、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此类收费具有有偿服务性质,其主体为非行政机关,因而不属于许可事项收费。二是城建规费,包括配套费、人防费、白蚁防治费等。这些规费虽不属规划部门收取,但各地习惯于把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卡子”,规定规划部门不得为未缴纳规费的建设单位核发“两证”。 关于许可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建设部于2007年12月20日下发通知(建规[2007]28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第三人利益保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途径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公布这些信息的目的,在于提高建设许可的透明度,便于利害关系人尽快查证和检索,明确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会立即与规划部门联系,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说明规划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理由。这样,规划部门就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该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均属于需要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 2、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规划方案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3、第三人申请撤销对于错误或者不合理的规划许可,第三人还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对于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不过,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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