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
释义 | 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郴州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省局确定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地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管郴州市辖区内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郴州市辖区内有关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受理郴州市应由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经费的管理。负责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岗位专业培训及对纳税义务人的税法宣传工作。 (六)监督检查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七)承办省局、郴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班子党组书记、局长 李立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硕辉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素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史习剑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欧阳玉明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盘海源 机构设置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政策法规科: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联系电话:2188260 货物和劳务税科: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所得税管理科: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收入核算科: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纳税服务科: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征收管理科: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牵头全市的征管改革工作;负责牵头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除外)及相关软件的业务需求编写和汇总工作以及推广、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税控装置和电子报税方式的推广、应用管理;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负责纳税服务管理;负责普通发票管理;负责全省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管理;负责税务登记证、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车购税证明等票证的实物管理。 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人事科: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教育科: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指导系统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负责督办案件和协查案件的查处;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和发票打假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北湖区、苏仙区和开发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内除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负责交办、督办、协查案件的查处;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和发票打假工作;负责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和技术设计;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组织和实施全市税务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需设备配置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信息技术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服务事项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事项 项目一 项目名称:申请印制发票审批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审批对象: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 (1)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求; (2)有专门的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生产、安全、质量监督制度; (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申请承印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属市、州国税局(征管科)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市、州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市、州国税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签属意见报省国税局; (4)省国税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 (5)省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市、州国税局送达申请人。 2、申请承印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省国税局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省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省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行业许可证; (5)企业印刷设备的资料介绍; (6)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申办地点:市国家税务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二 项目名称: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项目对象:单位 项目审批方式:审批 项目审批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2)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3)特殊生产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①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亿元。 ②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 ③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④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其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规模较大,其开票限额核定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确实不能满足销售需要的个别企业,经县(市、区)国税局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国税局审批较高一级最高开票限额。 (4)特殊商贸企业 ①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②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③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5)其他特殊情况: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必须是正式一般纳税人)有下列特殊经营情况之一的,经市、州局或省局批准准予开具十万元版或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①销售对象单一且月销售额超过十万元或百万元的。 ②销售货物单价在一万元以上且月销售额超过十万元的。 ③销售的货物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且月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 ④有其他特殊经营情况的。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应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依法受理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实地核查,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批准的国税机关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由不予批准的国税局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应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申办地点:申请企业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三 项目名称:临时经营活动使用发票审批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审批对象: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申请人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以及省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经营地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相关管理部门; 4、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5、县(市、区)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根据《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发给《发票领购簿》,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 (6)如提供保证人的需提交担保书。 申报地点:经营地县(市、区)国税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四 项目名称:企业冠名发票(含电脑发票)印制审批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审批对象:申请发票冠名的企业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审批程序 1、申请印制发票的单位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发票印制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____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审批表》,并提供符合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要求的发票票样;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相关管理部门; 4、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进行实地核查; 5、申请印刷电脑发票及手工版普通发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市、州国税局备案。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申请印制的手工版普通发票限额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需由市、州国税局审查并实地核查后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由省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由县(市、区)国税局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____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审批表》; (3)普通发票样票; (4)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办地点:主管县(市、区)国税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五 项目名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审批对象:申请税款延期缓缴的纳税人 审批方式: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审批条件: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税款延期缓缴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当即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相关管理部门;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涉税待批事项资料接收单》告知纳税人补齐; 3、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也可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州国税局审核; 4、市州国税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5、省国税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申办地点: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市州局、省国税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六 项目名称: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审批对象: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审批方式: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审批条件:申请人必须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当即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相关管理部门; 3、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也可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定申请人预缴税款; 4、申请人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延期申报核准表 申办地点: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七 项目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审批对象: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企业 审批方式: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审批条件:工业企业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企业 审批程序: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认定申请; 1、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两人以上)后写出调查报告; 2、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签具认定意见; 3、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签具认定意见; 4、县(市、区)局领导审批; 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需上报省局审批: 5、县(市、区)局将有关资料及审批意见上报市局; 6、市局签具意见后上报省局; 7、省局审核后下文批复。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申办地点:各县(市、区)国税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单位地址:郴州市五岭大道23号 税院地址地址:郴州市五岭大道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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