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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武县环保局
释义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本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 编制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审核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县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四) 监督管理本县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臭恶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县”和“噪声达标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管理本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本县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负责生态县建设调研、协调、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指导本县生态农业建设和有机农产品的管理审定。

(六) 负责本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本县职权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应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 负责本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 负责调查处理全县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来电和提(议)案;负责调查处理县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九) 负责全县限额内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

(十) 管理本县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

(十一) 负责协调本县环境安全控制体系建设,设立本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十二) 负责本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制知识。

(十三) 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县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对外合作和对外引资工作,执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推广环保科技成果。

(十四) 承办长武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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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