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
释义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两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 (四)有利于实现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原则上每二年审计一次,区、县(市)审计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原则上每三年审计一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预算编制及调整的合法、真实、完整性情况;预算支出结构、财政供给范围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批复情况;支出预算变动、年终追加预算、预算分配制度执行情况。? (三)各预算收入执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完成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入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拨付预算资金情况;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各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六)财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分配、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情况;管理政府债务及还本付息情况。? (七)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上下级财政和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结转、收支平衡情况 (八)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的运用情况及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九)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拨付情况。? (十)市长、区、县(市)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管理、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情况;运用财政资金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统一财政方针、政策、规定情况。? (二)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下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其本级各部门决算情况。? (四)下级政府及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预算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的情况;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及税收征管范围,组织、办理各级财政收入征收、划解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及收益收缴情况。? (五)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情况;管理政府债务及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审计范围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专项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具体审计对象主要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本级税务机关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四)本级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五)本级财政性专项基金的管理部门;? (六)下级人民政府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可以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在对政府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逐步开展绩效审计,促进政府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时,应通知审计机关派员参加;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召开的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会议,应通知本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下级决算进行审计,实行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预算执行情况,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财政决算由上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代拟的审计工作报告由同级政府审定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的同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政府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政府各部门向其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财政专户资金收支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分析,财政、预算、税务、财务等规章制度。? (四)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税务部门(含国税、地税)按照《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有关共享税、地方税征收管理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六)地方国库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退库的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七)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对已实行电算网络化的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数据接入端口,条件具备时,应实行并网审计。? (八)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的财政、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税收、物价、固定资产投资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请示。?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上缴;拒不上缴的,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审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拨款的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审计通知书》,同级财政部门或拨款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本级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收支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纠正;有关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予以冻结。? 审计机关认为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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