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
释义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1999]48号 发布日期:1999-9-28 执行日期:1999-9-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促进青年劳动者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60号文件批转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决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为了加快这一全新的培训就业制度在我市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范围与对象(一)从1999年起,在全市城镇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即所有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都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劳动预备制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新生劳动力,也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与教育(一)实行定点培训。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组织地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任务。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点。经评估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教育任务。 劳动预备制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和教材必须按照产教结合的原则,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增强专业适应性。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主要内容与方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职业技能训练、专业理论学习以及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在突出实习操作训练的同时,各定点培训机构还必须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和法律知识教育。 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亦可组织开展勤工俭学,或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可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1年;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6个月;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6个月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半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或进入高职院校学习,期限为3年。特殊职业人员的培训期限,根据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三、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所有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必须在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下,申报参加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举办的职业技能鉴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行业,在取得职业培训学校毕业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培训期满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属非技术性工种的,由培训机构按照岗位标准规范进行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及技术性工种的,由培训机构组织,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经过特种作业专门培训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政策措施(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介绍、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办理1人处以300元罚款。要求用人单位对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所需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二)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其资金来源主要从下列渠道解决: 1、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训练补助费和再就业补助费。 2、从当地政府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3、参加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应按标准缴纳培训学杂费。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缴费标准比照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或参照湖南省物价局[1998]湘价费字第199号文件执行。 4、向用人单位合理收取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发给技工学校或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并可优先参加高级工培训。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核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生产实习基地,享受国家对职业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税收、资金、能源、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培训中心等定点培训机构,经当地政府确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 (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优先推荐就业。 五、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每年9月初抓住初、高中毕业生升学之际,重点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同时也要面向学校、企业及区、街、居委会进行持久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关心和支持劳动预备制工作。突出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参加培训的方法、专业设置以及就业准入制度。 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劳动、教育、计划等部门认真配合做好劳动预备制人员和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制订指导性的培训计划,并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组织报名,登记注册。9月中旬,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各定点培训机构将招生简章发送到街道(乡镇)劳动管理站。各初、高中学校负责通知未升学的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站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劳动管理站为劳动预备制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和职业指导。10月中旬,各培训机构在市区、县(市)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设立招生点,开展首次招生工作,接受劳动预备制人员报名,并办理注册手续。今后,劳动预备制培训原则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制度,也可根据市场需要随招随学。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研究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 六、加强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领导(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实施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由谭仲池同志任组长,李斌恺、张伟玦同志任副组长,劳动、教育、人事、计划、工商、经委、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局办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归口管理,教育、人事、计划、经委、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支持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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