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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政和商会
释义

商会概况

北京政和商会已通过政和县工商联批复成立,定于2011年11月17日在京正式成立,确定商会会徽为“和”形图案。

目前,商会已有成员140人。其中,商会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5人,副会长20人,理事36人,会员78人

商会主要人员组成

会长(1人)

何辉荣

常务副会长(5人)

马榅财、汤富华、陆道贵、欧春芳、范信贵

副会长(20人)

马荣、甘水红、何辉全、何辉茂、余恩崇、吴远明、吴政清、陆道清、陈吉刚、陈成斌、陈君华、周丰平、林思东、林常全、郑仁考、赵荣青、秦云林、曹启财、黄昭兴、颜金梁

理事(36人)

王钟响、叶云德、叶日有、叶江彪、叶启唐、叶良传、叶瑞华、叶福珠、许小勇、许永青、许绍祥、许清班、许清强、何林秀、余顶峰、张家强、李宝木、邵启林、陈周灿、陈章机、陈源昌、卓林华、周彬、郑仁焕、郑远春、郑胜良、赵华燕、钟寿清、倪健永、黄文忠、黄仕东、黄有生、黄树立、颜容瑞、魏雨清、魏重闽

会员(78人)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福建政和商会,简称为北京政和商会。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政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的政和籍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风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二) 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及同行业关系,立足北京市场,发挥政和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政和工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努力为促进政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2号楼2101室

第二章:工作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 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好为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在京政和籍企业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 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 搭建平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会员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推动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同乡同业情谊与合作。

(五) 为会员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忧解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六) 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一律平等,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属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者,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四)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三名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二) 非政和籍人士及北京市之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在京政和籍会员等同;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请本会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 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二) 副秘书长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宜,协调内部关系,负责文秘档案、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9日北京政和商会筹备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政和县工商联批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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