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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常州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常州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09年5月6日正式成立,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常州市投资的企业单位和投资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诚实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常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常州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全称:CHANGZHOU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CZOCEA)。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常州市投资的企业单位和投资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诚实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常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常州市博爱路129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常州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常州市建立的侨界企业法人或投资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7、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5、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四、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即交还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行为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或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新的常务理事或监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及监事四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常务理事及监事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常州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补选常务理事或监事(常务理事和监事不能兼职);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高级顾问;

五、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八、决定设立及领导办事机构并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会员中有一定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正副秘书长为专(兼)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

四、没有刑事处分记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成员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挥和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对常务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会员大会的紧急动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员、荣誉会长、高级顾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资产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财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常州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到会的常务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过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州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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