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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常熟市舞蹈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常熟市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2003年经文联调整从常熟音乐舞蹈工作者协会独立成为常熟市舞蹈工作者协会,2008年1月更名为常熟市舞蹈家协会,由本市舞蹈工作者、爱好者组成。牛小艾任主席,仲燕萍、朱剑英任副主席,刘静任秘书长,苏奇梅任副秘书长,理事为陈玲、崔文英、顾海华、李桦、林友、刘静、苏奇梅、熊文俊、朱启明。协会现有会员137人,其中有国家级会员1人:牛小艾,省级会员8人:朱剑英、苏奇梅、唐国英、刘静、李桦、崔文英、顾海华、林友,苏州级会员11人:李虹、杜丽亚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常熟市舞蹈家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由专业舞蹈工作者和业余舞蹈爱好者自愿组成,系联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市广大舞蹈工作者,继承与弘扬祖国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隶属:本会是常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员会员,在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158号(常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组织创作、整理、改编和出刊舞蹈作品;

(二) 组织开展舞蹈作品的演出、展演和比赛,积极参加群众舞蹈活动;

(三) 推荐会员参加各级舞蹈会演、展演和比赛,普及繁荣舞蹈艺术;

(四) 组织会员开展艺术交流、艺术培训和艺术讨论,提高会员的创作演出水平;

(五) 组织会员开展舞蹈教育、舞蹈理论研讨交流活动;

(六) 积极开展对群众性舞蹈活动的扶持、协调和指导;

(七) 积极开展与外地文艺团体、舞蹈组织的横向交流和沟通联谊,扩大影响,加强联系,共同提高;

(八) 向上级协会推荐具有突出成果的会员加入其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从事舞蹈作品地创作、演出和研究工作,并有一定艺术质量和影响;

(二) 从事舞蹈理论、舞蹈评论工作,并在报刊杂志发表过作品;

(三) 在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中有一定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 热心于舞蹈事业,并能为本会作出贡献者。凡是全国、省、苏州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申请,经二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自觉交纳会费;

(四)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推荐发展会员,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作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 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 部署协会全年的工作;

(四) 筹备会员大会和会员年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须有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2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及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持会内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研究工作,并聘任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聘任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理事、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捐赠;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财务管理人员,财务收支委托常熟市文联统一管理,并单独建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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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