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
释义 | 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宁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 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宁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常宁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 第四条 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目标和措施,并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第五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除列入历史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七条 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简称市墙改办)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墙改办申报产品认定,申报时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生产规模等资料。市墙改办报衡阳市墙改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省墙改办认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我市新型墙材产业规划的总体布局要求,为了实现我市墙材产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规划、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事先与墙改部门会商,并征求其书面意见。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10元/m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律先征后返。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四)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财政局和墙改办根据年度墙改基金征收额度制订;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除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或缓、减、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涉及市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需酌情减、缓征的,征收标准也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墙改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墙体完工时(未粉刷前),向市墙改办书面申请墙体工程验收。 市墙改办收到书面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时,凭招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凭证应标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及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扣除代征手续费和政府统筹经费后,按核定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图不予通过。 施工中发现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在三日内向市墙改办书面通报,未及时书面通报的应追究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禁止扩建、改建、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凡扩建、改建、新建实心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鼓励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2013年以前,逐步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限产、转产或关闭完毕。 第十七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其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在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行政纪律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