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产权的弱化 |
释义 | 对于产权的弱化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下埃格特森的说法:“如果一个人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都没有受任何限制,就可认为产权没有被弱化;例外的情况是某人毁坏了他人的资源,而这个人没有权利这么做。按此定义,限定你的开车速度就是削弱了你使用车的权利,但禁止你开车轧人或者把车开进商店橱窗里就不算弱化权利。”结合我们的分析,可以发现埃格特森的这种说法,还不够准确: 简单的把对产权的限制等同于产权的弱化是不合适的,那么,哪些对产权的限制是对产权的弱化呢?既然有的限制必要的,甚至是必然的无所觉察的,那么那些所谓的造成产权“弱化”的限制,应当是一些“不应该”或者“不够好的”限制。那么,划分“应该”与“不应该”,或者“合适”与“不合适”,需要有一个价值评价标准了。显然,新制度经济学的评价标准是与新古典经济学相一致的“效率”原则。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给出产权弱化的概念:对产权施加的不必要的限制,所造成的产权安排的不符合新古典“效率”原则的现象,就是产权的弱化。 现在再来看埃格特森关于产权弱化问题的看法,可以发现他划分限制合理与否的标准也是新古典的效率标准:他所说的“如果一个人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都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就可以认为产权没有被弱化”,指的是产权之所以没有被弱化,是因为,产权主体可以自由的选择最有效的使用方式,也可以把产权自由的转让给更能有效使用产权的其他经济主体,从而保证产权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使用上去。而在埃格特森看来如果“某人毁坏了他人的资源,而这个人没有权利这么做”则是对产权的弱化,对此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如果“这个人”获得了去“毁坏他人资源”权利,一般来说,他能够获得这种权利的理由是“毁坏他人资源”,可以导致更有效率的使用的出现,从而使得在“他人”在资源被毁之后,能够得到比拥有这项资源所能获得的价值更高的补偿;反过说,埃格特森所谓的“这个人没有权利这么做”,其原因也往往在于,“这个人”没有能力以更有效率的使用来代替原有的产权使用安排,或者说不能给出一个令“他人”满意的补偿。可见,埃格特森对产权弱化的定义,与我们的定义是一致的,但他对产权弱化的认识依然不够清晰,这也体现在对其汽车产权案例的分析之中。其实,无论是“限定你的开车速度”还是“禁止你开车轧人或者把车开进商店橱窗里”,都是对汽车使用权利的限制。这两种限制从本质上看这两者并没有什么不同:所限制的都是对汽车的使用范围,而取消两种限制都有可能造成其他经济主体的损失。后者之所以很明显的算不上是对产权的弱化,是因为,人们普遍认可,汽车撞人或撞橱窗的后果所带来的“不效率”,要远远大于开车者任意撞人或撞橱窗所带来的快感。而只要考虑到汽车超速行驶所带来的其他经济主体可能面临的危险和不便,“限定你的开车速度”也不见得就是不效率的产权安排,不见得就是对产权的“弱化”。可见,埃格特森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没有完全摆脱经验认识的局限:对“开车轧人或者把车开进商店橱窗里”的权利的限制是已获得公认的,买车的人本来就清楚其所购买的汽车根本用于实施这样一项功能,因此其“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中根本就不可能包括这样一项权利;而“限定你的开车速度”,则好似是将买车者本来可以就享有的一项权利给取消了,从而使买车者“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显然,在一个明确规定不得超速的社会里,如果所有人都已将这规定作为自己必然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将超速行驶作为会对别人安全使用道路的产权的侵犯,作为一种因增加道路行驶的危险而出现的“不效率”现象(其实,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么任何人都应该清楚,自己的车的相关产权中,不包括“超速驾使”的使用权,相应的,“限定你的开车速度”的情况下,买车者的“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同样“都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依然“可以认为产权没有被弱化”。 为了满足效率标准,在产权出现重叠与交叉时,要使相互冲突的权利中最有效率的那一项得以实现。而在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认识到:在产权可以自由交易的情况下,只要对产权进行明确界定,依照市场自由交换的原则,得以实现的那项产权一定是效率最高的。所以,构成产权弱化的效率不高的产权的限制,只能是那些不能通过自由交易来配置的产权。而造成产权无法进行自由交易的原因,也就是形成产权弱化的原因了。具体来说,造成产权无法进行交易的原因有两类,第一类,产权未得到明确界定,没有明确归属的产权,自然无法进行交易。第二类,产权虽已经有了明确的归属,但是,制度规范禁止产权参与交易。现实生产中,这两类限制体现在: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将某项产权明令禁止;不将产权明确界定给任何一方的权利主体,使处于公共领域,无法交易;或者限制某项产权的交易行为。 明令禁止的某项产权,通常是为了避免与这一产权相交叉重叠的另一项价值更高的产权被侵犯。如不允许在马路上排货摊,通常是为了维护较之更有价值的道路畅通所带来的价值。如果,被禁止的产权没有与其他产权形成交叉与重叠或者与其重叠的其他产权价值低于被禁止的产权,那么这种禁止就显得“不必要”了。 而如果产权被不明确界定给任何一方,则会出现处于“公共”领域的产权。而处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必然会出现争抢与滥用现象。这里有这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果这项产权以“出价最高者获得”的交易原则进行交换,那么,就应当认为产权已经明确界定了其归属,即归属于出价最高的那一方――自然,这种安排也已经符合了“效率”标准――也就是说,只要产权可以自由的按“出价最高者获得”的原则进行市场化的配置,我们就认为产权已经有了其明确的归属,至少可以找到其明确的归属,相应的产权的弱化就不会发生。因此,产权的弱化,也只能发生在,无法依“出价最高者获得”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场合下,产权或者无法进行自由交换,或者交易中,没有按最高价格来交换,即没有让能够“出价最高者”获得产权。通过上述逻辑上的梳理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习惯上总是把,产权的弱化与产权的交易限制相联系――将某件产品的价格界定在其真实价值之下,则必然会有一部分价值不再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之中,即买到产品的购买者会赚到“便宜”;而为了争抢这一“便宜”,则会出现对这件产品的抢购,以排除先后为原则来分配这一置于公共领域的“便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弱化也通常会体现在“价格控制”和“排队购买”现象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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