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察哈尔特别区域 |
释义 | 察哈尔特别区域,中华民国已撤销的行政区划。 民国3年(公元1914年)7月,北洋政府将原察哈尔都统辖区正式改为准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察哈尔特别区域,颁布了特别区管辖区域和官制。 察哈尔特别区域下辖锡林郭勒盟10旗、察哈尔左右翼8旗及境内各牧厂(官牧群,又称旗群)和兴和道(新设)。兴和道下辖7个县,即原属直隶省口北道的张北县(公元1913年设,今属河北省)、独石县(公元1913年由独石口厅改设,公元1915年改沽源县,今属河北省)、多伦县(公元1913年由多伦诺尔厅改设)和原属山西省归绥道的丰镇、凉城、兴和、陶林4个县。其后,在内蒙古境内又先后设立商都、集宁、宝昌(今太仆寺旗)3个县。 察哈尔特别区域地方行政长官为军政合一的察哈尔都统,都统署驻张北县(今张家口)。“都统统辖所部军队,管理该管区域内军政、民政事务。”在军事职能方面,都统署下设参谋长、军务处等职官、机构,并下辖多伦镇守使(后改察西镇守使)、察东镇守使。在民政方面,都统之下设兴和道尹,治理民政并“兼受蒙旗事务”。道尹署驻张家口。都统署还设有政务厅、财政厅、实业厅、全区警务处、警察厅、审判处等机构。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撤销察哈尔特别区域,改置察哈尔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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