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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释义

单位简介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是综合管理全县环境保护事业的政府工作机构,共有干部、职工40人,下设办公室、监察大队、法规股、管理股、监测站等五个附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制定县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近年来,茶陵县环境保护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管理,塑造外部形象,提高能力建设,增强业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荣获“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湖南省首批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湖南省环境法制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株洲市文明机关”、“茶陵县文明建设红旗单位”、“茶陵县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县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决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监督、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与区域开发整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

(三)监督所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负责对环境质量的监测,掌握并报告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固体废弃物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七)组织县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包括生产、生活、经营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对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验收。

(八)负责污染治理项目的计划安排,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排污监理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

(十)负责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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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