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玩具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玩具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二年二日,隶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现有理事、委员单位一百多个。 协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玩具生产、科研、销售、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协会宗旨是: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推动北京地区玩具事业的发展。 协会任务是: (-)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发挥参谋、桥梁、纽带作用; (二)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与建议; (三)促进横向经济联系; (四)开拓本市和国内外玩具市场; (五)为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内、国际玩具行业的交流与台作; (七)组织国内外玩具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 (八)开展民间传统玩具、益智玩具的挖掘、整理、编著、出版工作; (九)开展玩教具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组织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协会成立以来,在前任会长宋汀,林佳楣及现任会长孙书仑的领导下,各项工作均取得很大成绩,受到国内外各界的较好评价。 现在,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在政府和各方面的关怀支持下,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奋力开拓为发展北京玩具事业做出新的努力。 协会章程北京玩具协会章程 (十届一次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玩具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北京地区玩具生产、科研、经营、使用的单位、个人和玩具爱好者,通过本会的有效工作,服务玩具企业、发展玩具行业,规范玩具产业,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玩具的需求,为玩具企业服务,为全体会员服务,为儿童青少年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道德开展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玩具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的业务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开展工作,坚持自主、自立、自律原则、走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贯彻宣传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的放矢地做好服务工作; (四)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定、宣传、实施行业有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推荐先进企业和优质产品; (五)鼓励和宣传优秀企业,推进开拓创新,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六)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宣传介绍、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招商引资、产品推介和国际、省际交往等服务; (七)发掘、整理、研究、传承民间传统玩具,开发益智玩具,研制、引进科技含量高的现代玩具; (八)开展对外交流,发展同海外热心玩具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九)宣传益智玩具的教育启迪作用,倡导购买安全、健康、优质玩具。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科研、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玩具事业或与玩具事业有关的儿童教育、科研、保健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入会意愿; (三)在玩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一技之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并领导其工作; (五)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负责实施;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具体人选和数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或秘书长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七)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可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均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促进和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支付房租水电、会议、办公等项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支持; (三)科研项目及产品开发收入; (四)会展及其他服务性收入; (五)房屋出租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每半年向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经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三) 本会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销后即为终止; (四)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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