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 |
释义 | 图书信息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2月1日) 外文书名: Judging Under Uncertainty:An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丛书名: 社会思想译丛 平装: 350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301196786 条形码: 9787301196786 尺寸: 22.8 x 15.2 x 2.2 cm 重量: 522 g 作者简介作者:(美国)阿德里安?沃缪勒 (Vermeule.A.) 译者:梁迎修 孟庆友 丛书主编:沈明 阿德里安?沃缪勒(Adrian Vermeule)先后毕业于哈佛学院(1990)和哈佛法学院(1993)。曾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戴维?森特尔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的助乎。1998-2005年期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2006年至今任教于哈佛法学院。现为哈佛法学院小约翰?H.沃森法律教授。研究领域包括行政法、宪法、立法和国家安全法。主要著作:《宪法系统》(The system of the Constitution)《法律与理性的限度》(Law and the Limits of Reason)《民主的机制:制度设计缩影》(Mechanisms ofDemocracy:Institutional Design Writ Small)《危急状态中的恐惧:安全、自由与法院》(Terror inthe Balance:security,Liberty,and the Courts) 梁迎修,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 孟庆友,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法律社会学。 内容简介《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主要内容简介: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法官应当如何解释制定法和宪法?先前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通常都是从抽象地考察民主或者宪政的本质、法律语言的性质或者法治的实质开始。从这些概念性前提出发,理论家们往往会得出结论:法官应该扮演雄心勃勃的角色,尤其是在基于宪法理由推翻制定法的时候更应如此。在这本书中,阿德里安,沃缪勒教授抛弃了先前学者惯用的概念性视角及其主张的法官中心论,并提出了全新见解。沃缪勒教授主张,任何法律解释理论都应立足于有关法官的制度能力和裁判的系统性影响的制度性和经验性前提。基于运用一系列来自于政治科学、经济学、决策理论以及其他学科的社会科学方法所作的分析,沃缪勒教授坚持认为,归根结底,法律解释是一种在经验事实极度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活动。囿于有限的信息和能力,法官应当采用一些限制性的、不那么雄心勃勃的方法来解释制定法和宪法条款,在制定法条文模棱两可时尊重行政机关的理解,而在宪法条款不明确或者其表述的是笼统目标时服从立法机关的解释。 媒体评论法律解释是一个宏大而又恒久的主题,对此主题沃缪勒作出了卓越贡献。其中部分贡献完全源于作者的独特视角,不同于其他研究法律解释的学者,沃缪勒将他对法律哲学、公共选择理论、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和政治科学等学科的深刻洞见与法学多个领域中的渊博学识结合起来,写出了一部关于法律解释的真正具有综合性的著作。这是对已有法律解释著作所作的一种严肃的、完全学术性的、真正跨学科的拓展:这本著作对制度和在不确定状态下决策的并不完美的解释者进行了集中探讨,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论证和独到的见解。 ——哈佛大学约翰?F.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弗雷德里克?肖尔 《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一书运用了三种制定法解释的基本模式,那些纸上谈兵的法律学者很容易会去用一些相互冲突的规范性和经验性论断来为这三种模式提供正当性依据。然而,沃缪勒的研究中最令人感兴趣之处在于,他努力去摆脱规范性思路,为我们提供一个将法律解释方法研究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范例。在法律解释领域,沃缪勒作出了独特而又富有想象力的贡献,显然,他将该研究领域中的许多重要方面推进了一大步。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尔特.霍尔法学院教授菲利浦?P.弗里基 目录导论1 第一部分 批判 第一章 缺失制度的解释理论17 第二章 动态主义与实用主义——两种涅槃谬论45 第二部分 重构 第三章 制度性转向69 第四章 司法能力——个案研究93 第五章 系统性影响与司法协调129 第三部分 应用 第六章 法官、不确定性与有限理性165 第七章 制定法解释199 第八章 司法审查与宪法解释250 结论 一种暂时的解释理论317 索引319 译后记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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