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
释义 |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是以原北京银行外汇经营业协会为基础经过更改名称,于2001年4月17日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正式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简介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98年7月的北京银行外汇经营协会。2001年4月17日更名为“北京银行业协会”,2005年7月改为现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接受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目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共有会员82家,其中正式会员68家(中资36家,外资32家),准会员14家。 宗旨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监督,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职责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职责是: w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w 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协会有权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w 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w 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w 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w 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w 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w 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w 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准会员资格: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 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 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九条罚则: 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 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六、决定章程的修改; 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 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一、修改章程; 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 三、协会的解散、终止。 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 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会员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正式会员: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准会员资格: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北京银行业协会目前有61家会员行,其中会员49家,包括中资商业银行16家、政策性银行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5家、外资银行22家;准会员15家。 北京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协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协会理事长由工、农、中、建4家常任理事行的代表出任,现任理事长由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朱洪波先生担任。 北京银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协会职责有关的专门工作,目前协会已设立了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 地址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北塔B座 邮编:1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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