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1984年成立。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北京市广大网球爱好者,普及网球运动,推动网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组织各类网球比赛,开展网球对外交流。至2008年1月,协会共举办“健康杯”网球大赛29届、团体会员邀请赛4届、“全球通”区县公务员联谊赛3届,团体会员邀请赛3届、国际元老网球邀请赛20届,京、津、沪三市联谊交流会6届等。协会曾获北京市先进体育社团称号。 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是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专业一级体育社团。本协会宗旨是提高、培养竞技、业余网球人才,团结、协调、组织北京市网球界同仁,发展、协调、普及网球运动,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开展各种类型的网球活动。按照协会第三章会员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各网球俱乐部、网球场馆、以开展网球运动为主的体育公司、网球器材设施的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企事业单位下属的群众性网球团体、宣传网球为主的媒体单位、进行网球教学、培训的机构等,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经批准后,协会将颁发团体会员证书、授团体会员标牌,并以适当形式在新闻媒体公告。 第二条 团体会员条件 1、热爱网球事业,承认并遵守网球协会章程,愿意为发展北京市网球运动做出贡献。 2、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地,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网球运动,会员有一定的网球知识和网球技术,经常组织群众性网球赛事。 3、 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会员管理办法。 4、 以开展网球运动为主业的体育场馆、企事业、媒体、群众性网球团体等等,愿意并积极为北京市网球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 5、 凡自愿入会的单位要向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义务 1、 会员有认真遵守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2、 会员有维护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3、 在市网协的协调下,会员单位之间有友好往来,组织赛事,相互支持网球活动的义务。 4、 会员有按协会规定每年向协会交纳会费(每年500元,3月底以前上缴)的义务。 5、 会员有积极宣传网球赛事,向协会举办的赛事和活动提供网球场地和其他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团体会员权利 1、 有优先承办协会每年举办的大型网球赛事、活动及教学、培训的权利。 2、 有优先参加协会各组织机构工作的权利和获得协会各种信息的权利。 3、 有优先代表或参加协会组织的本市、国内、国际网球赛事的权利。 4、 有优先接受协会指定的场馆、器材、服装等商品消费服务的权利。 5、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6、 有优先参加协会每年召开的总结表彰、安排工作计划等协会理事会全体委员会议(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或列席)的权利。 7、 会员单位在承办协会大型网球赛事或自办网球活动时,有请求协会协助安排裁判、联系比赛活动场地、邀请领导出席等各方面协调工作的权利。 8、 会员单位有权按程序提出入会或自愿退会。 第五条 会籍管理 1、 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实行团体会员的统一管理,下设团体会员部,负责日常联络事宜。 2、 会员退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协会收回证书、标牌。 3、 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六个月以上未交纳会费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证书、标牌,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4、 各会员单位每年初都要向协会报告全年活动计划,视为年度注册。 5、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给市网协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被当地民政、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上述情节之一者,市网协将予以除名。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属北京市网球运动协会。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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