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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释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北京铁路检察分院和十八个区、县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机构设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辖三个分院,分别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在北京市18个区县均设有基层检察院,按照地域关系分别接受一、二分院的业务指导。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下辖三个基层院,即北京、天津、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市各级检察机关。

设置及职权

(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的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监督是指对保障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是通过多渠道多层次来实现的。如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所以它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是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北京市检察机关的职权有哪些?北京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侦查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侦查权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侦察的权力。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审查和决定逮捕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批准逮捕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权力。二是决定逮捕权,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等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力。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审判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误,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刑事审判活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依法执行实行监督的权力。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也包括对少年犯管教所活动的监督。

(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如何设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及举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处等承担各项检察业务。另外还设立了政治部、办公室、技术处、司法行政处、基建处等综合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设立了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哪些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的案件,包括五种:1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2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应当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3分院、区县院检察委员会请示市院检察委员会的案件,以及市院业务部门对分院、区县院检察委员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案件;4市院业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5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认为应当由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五)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如何讨论决定案件?首先由承办部门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报告,其次由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提交检委会;第三,市院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主持。第四,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先由提请部门的人员汇报案件情况,再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查意见,然后委员发表意见;第五,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即做出决定;第六,检察委员会决定,以市检察院或市院检察长的名义执行,执行部门通过检委会办公室向检委会反馈执行情况。

(六) 北京市有几级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分三级设置,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检察院。另外,北京市检察院还设立了清河检察院和团河检察院两个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当地的监管场所的监督。北京铁路检察分院及下辖的北京、天津、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业务上也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没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如何进行自我监督? 2003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修正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本院执法工作的办案质量、办案纪律、办案作风等重大事项负有领导、监督职责;各业务部门领导为本部门执法办案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总责;各业务部门办案过程中,负责按照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环节的制约机制,对相关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从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其他办案环节的执法情况从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各项职能

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是什么?这些职权由哪个部门行使?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局的职权主要是侦查权,即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根据行使侦查权的需要,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诉讼程序,即立案程序、侦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程序、撤销案件的程序。北京市反贪局的侦察职权分别由侦查一处、二处行使。

北京市反贪局如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2004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与市司法局、市律师管理处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 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经三方协商一致 , 提出以下意见 :

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密切工作联系 , 加强工作交流。

2 保障律师会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 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 应当告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因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安排会见律师时 , 应当告知其理由 , 并记录在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 如果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 , 反贪局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递到该律师事务所 ; 如果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 , 反贪局应 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递到该亲友 ; 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 , 但没有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的人的 , 反贪局应当通知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为其推荐律师。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反贪局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反贪局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 , 反贪局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 5 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 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 , 反贪局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 5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 , 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 , 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不需要经过批准。

3 听取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 , 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受委托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 , 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反 贪局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反贪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 , 侦查人员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 , 并写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 , 应当附卷。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 , 反贪局侦查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4 投诉和违规的处理律师在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 , 发现反贪局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 , 可以向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反贪局或纪检部门投诉。律师对不依法安排会见进行投诉的 , 反贪局应当在接到投诉后

5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 通知侦查人员执行。对于律师投诉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 , 反贪局应及时向检察院纪检部门通报并积极会同纪检部门进行调查 , 对确属违法违纪的 , 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 并及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什么是侦查中的告知制度?检察员如何落实告知制度?侦查中的告知制度是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在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取保候审 ,搜查和扣押款物等侦查活动时,事先告诉对方应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办案人员采取该措施的法律依据和应遵守的规则的制度。其目的是使被告知人能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监督办案人员正确执行法律 ,同时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益。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按照《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 , 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 , 应按照《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作伪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按照《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 以及不履行义务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 ,按照《保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 , 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 ,应按照《被逮捕人羁押期限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其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其的法定羁押期限, 对超期羁押有权投诉 , 以及在被羁押期间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按照《被逮捕人羁押期限家属告知书》的内容 , 告知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法定羁押期限 ,对超期羁押有权投诉 , 以及在被羁押期间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 ,应按照《被逮捕入家属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其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对超期羁押有权投诉。办案人员在实施搜查和扣押物品时 , 应按照《被搜查现场相关人员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以及相关人员 ,检察人员实施搜查的法律依据,搜查和扣押物品的范围 , 在搜查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 以及对 扣押款物未来处理的基本方式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应按照《延长羁押期限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有关人员或单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以及延长日期。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按照《退回补充侦查告知书》的内容 , 告知有关人员或单位,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日期。对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按照《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告知书》的内容 , 告知有关人员或单位,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日期 。告知形式可采取口头告知和当事人自行阅读的方式 ,或两者并用。在被告知人明确告知事项后, 告知双方均应在《告知书》上签字 。检察人员要将告知情况记录在笔录中。被告知人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字的,可在笔录上注明并将《告知书》留置在被告知人处。

北京市人民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的职责是什么?

1、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

2、转办、督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 , 参与办理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

3、直接依法立案侦查全市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

4、统一组织协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要求协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 联系协调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 5、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 提出打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

6、承办全市各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 ;

7、加强部门自身建设 , 研究、制定和执行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 以及有关制度规定 ;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多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的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 超过二个月 . 案情复杂 , 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 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 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 , 报市院审查批准 ,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市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 属于上述情形的 , 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 , 按照前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 报 市院批准 , 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市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 属于上述情形的 , 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 ,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 重要罪行的 , 应当经主管检察长审核批准 , 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 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的 ,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 严禁超期羁押。

什么叫批准逮捕?什么叫决定逮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简称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公诉案件有什么不同?

1 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 ( 含公安西站分局、公共交通分局、地铁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燕山分局、清河分局六直属分局 )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2 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受理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 , 即在管辖范围内受理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监狱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3 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按照本市行政区域的划分确定案件管辖 , 第一分院受理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和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各类刑事案件 ; 第二分院受理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和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各类刑事案件。

什么案件才能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案件符合法定的起诉 条件并作出起诉决定 , 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 。

提起公诉的条件 :

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都已查清 , 没有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 。

2证据确实、充分。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均有真实的、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 不存在任何矛盾和疑点。

3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即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处以刑罚 , 没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 , 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 应当及时作出起诉决定 ,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什么是不起诉?有哪几种?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有三种,一是不够罪不起诉;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够罪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 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 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 又发现新的证据 , 符合起诉条件的 , 提起公诉。原不 起诉决定不予撤销。

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有没有工作标准?如何进行考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出庭工作考查的规定,根据出庭公诉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及格 、不及格。出庭工作考查内容包括: 1 出庭形象。出庭公诉人应按规定着装 , 仪表端庄 , 精神饱满 , 语言准确、清楚、简练。

2 法庭用语。出庭公诉人出席法庭时应使用法庭规范用语。

3 法庭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公诉人在法庭讯问、询问时应当条理清楚、中心明确 ;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 , 应当顺序合理、举证全面、质证及时、态度明确。

4 法庭辩论。公诉词观点明确、有理有据、针对性强 ; 答辩时准确把握辩点 , 语言严谨、表达准确 , 逻辑性强 , 做到有理、有节、有力 , 运用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规定熟练。

5 应变能力。对法庭上出现的意外情况 , 处置果断、正确、有效。

6 法律监督。在庭审过程中能充分、及时、准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7 案件难度。对于审理、出庭支持公诉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如涉及到多被告人、数罪、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 以及其他涉及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出庭支持公诉有一定难度的案件能够结合犯罪事实 ,熟练运用法律 , 指控犯罪且公诉有力。出庭工作考查在庭审结束后考评小组成员根据考查内容现场打分、评议 , 并将考查结果及考评小组评议意见及时通知出庭的公诉人。

现任院长

慕平,1952年9月22日出生,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学研究生。2006年1月当选检察长。2006年2月被任二级大检察官。2008年1月再次当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历任领导

王振中,1978年6月至1983年3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齐景惠,1978年6月-1983年9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奇光,1978年6月-1983年9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岩,1979年12月-1983年9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何访拔1983年5月-1985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珂,1983年5月-1994年5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岫萍,1986年1月-1998年6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招生,1988年9月-1997年4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叶上诗,1990年8月-1999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扬,1991年1月-2006年5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1年4月-1998年1月任政治部主任,1991年9月-1997年9月任纪检组长

赵云阁,1992年7月-2001年8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剑光,1994年11月-1999年1月、2004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许海峰,1997年4月至1998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冯文生,1997年11月-2003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年1月-2000年2月任政治部主任

赵讨安,1997年11月-2002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7年10月-1999年1月任反贪局长

刘漳南,1997年4月-2002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项明,1999年1月-2006年3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双进,1999年1月-2003年7月任市院反贪局局长,2002年11月-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雍战胜,2000年2月-2006年10月任市院政治部主任,2003年7月-2006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力,2001年8月-2003年12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甄贞,2003年-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晓,2003年12月-2004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方工,2006年-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卢希,2006年10月-2006年11月任任市院政治部主任,2006年11月-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保京,2007年3月-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

张本才,2008年4月-至今任市院副检察长

范淑玲

田玉龙2001年8月-2006年3月任市院纪检组长

于春生,2003年7月-2007年4月任市院反贪局局长

吴同平,2006年10月-至今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

本院地址

地址:北京 东城区 建国门北大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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