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 |
释义 |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是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于2002年4月19日成立。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审计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执业道德,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提供执业指导准则,制定审计指南;组织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交流;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二)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北京地区的考试工作;(五)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交流业务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 (六)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内审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七)大力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八)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九)开展与国际、国内内审同行的联系与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内部审计经验与方法;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十一)办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组织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及本会制定的相关准则、指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 机构设置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监事会和秘书处。 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常务副市长 翟鸿祥 北京市审计局局长杨晓超 会 长: 北京市审计局副局长 程显华 副会长: 北京城建集团董事长刘龙华 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方富楼 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杨春萍 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总经理万文英 首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孙伟伟 监事长: 郭建民 秘书长: 崔洪亮 副秘书长: 王京红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驻在本市的有内审机构的各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协会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筹备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专、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章程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7日第二届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BIIA。 第二条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执业道德。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交流、宣传、管理,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审计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甲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与发展; (二)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授权,组织北京地区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交流业务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 (六)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内审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大力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八)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 (九)开展与国际、国内内审同行的联系与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内部审计经验与方法;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十一)办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组织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准则、指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驻在本市的有内审机构的各单位; (四)行业内部审计协会; (五)区、县内部审计协会。 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具有内部审计或相关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者。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人员为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纪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及专业学习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协会领导成员,聘请本会顾问及名誉会长;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定; (四)审议批准本会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审议本会办事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 (九)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应由理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特殊情况的,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八)其他应由监事会监督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事业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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